第二编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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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经济组织法第一讲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公司债券第五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六节公司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第七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略)第八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略)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其特征有:(1)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二)公司的种类公司种类划分,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2)根据出资的所有制属性的不同(3)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4)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5)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地位的不同二、公司法的概念1、公司法是规定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的公司法与狭义的公司法3、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4、公司法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两部分。前者主要属于经济法范畴,后者主要属于商法范畴。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与法律特征二、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设立条件(1)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3)制定公司章程;(4)名称与组织机构;(5)住所;(二)设立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批准的以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直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一)股东出资1、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2、出资比例: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对无形资产比例不再作出20%的限制)3、按规定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首次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及法定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出资数额的,应补足;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股权转让1、对内转让,可自由转让;2、对外转让,有限制;3、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治理结构)(一)股东会1、性质和职权2、议事规则: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注意应当召开的条件);股东表决权;须经2/3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事项;会议记录(决议事项)的签名;(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1、性质和职权2、董事(包括职工董事)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3、议事规则:会议召集和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章程规定);董事表决权;会议记录的签名;(三)经理1、性质和职权2、聘任与解聘(四)监事会或监事1、性质和组成;职工代表及比例2、监事会主席及其产生3、监事会的职权4、议事规则(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义务1、任职资格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经理、监事;2、义务(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3)接受咨询、提供情况的义务;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2、监管机构及董事会的职权3、董事、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4、监事会成员、主席的产生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二)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不能区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与法律特征二、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制定和通过公司章程5、公司名称与组织机构6、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的程序(1)申请批准(2)发起人认购股份(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35%(2)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核准(3)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4)股票销售、股款收取、依法验资(5)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职权(6)申请设立登记。3、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三、注册资本(一)采用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认购全部注册资本。可一次性交纳或分期缴纳;首次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治理结构)(一)股东大会1、性质和职权2、议事规则:定期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会议的召集;股东表决权;决议的通过;须经2/3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事项;会议记录(决议事项)的签名;(二)董事会1、性质和职权2、董事(可以有职工董事)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3、议事规则:会议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会议的有效举行;决议的通过;董事的出席与表决权;会议记录的签名;(三)经理性质和职权;聘任与解聘;(四)监事会1、性质和组成;应有职工代表及比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产生3、监事会的职权4、议事规则:定期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章程规定);决议的通过;会议记录的签名;(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设立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董事会秘书的设立及职责3、议事规则: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重大事务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一)一般股东可自由转让(二)对有关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三)对本公司股份收购和质押的限制1、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四种除外情形。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四节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一)须经申请核准(二)发行条件(见第12章证券法)第五节公司财务、会计一、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财会制度二、依规定向股东提交财会报告三、公积金的种类和用途四、公司的利润分配第六节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一、公司合并、分立及注册资本的增减(一)公司的合并1、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两种。2、合并的程序: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按照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二)公司的分立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债权人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略)(四)合并、分立和注册资本增减的登记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了解公司解散的几种原因。(二)公司的清算1、清算组的成立和组成2、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3、债权申报4、清算程序5、破产申请、宣告和清算6、公司注销登记第二讲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特征(1)不具有法人资格;(2)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企业设立及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5)经营成本较低。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一)概念指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条件: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企业名称及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设立程序:1、一般不须审批,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2、企业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许可的,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批准件。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分三部分(1)合伙人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3)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以法律规定和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1、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人私自分割或处分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3、以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由合伙人约定或共同决定。一般有:(1)共同执行;(2)分别执行;(3)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4)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1、不按委托要求执行事务的,可撤销委托2、委托方的监督权;执行方的报告义务3、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执行比例(1)有约定的,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由合伙人协商(3)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执行(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摊2、禁止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1、合伙人的竞业禁止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3、将合伙财产据为己有的,应当退还。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未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造成善意第三人损失的,应当赔偿。(二)普通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清偿2、不足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的确定依据(三)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划清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的界限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处理(1)以该合伙人自有财产清偿(2)不足部分,可用企业分得收益清偿(3)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五、入伙与退伙(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其它合伙人权利义务应当相同。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1、退伙的种类(1)自愿退伙:两种法定条件(2)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法定退伙的五种情形。(3)除名退伙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一致决议对某合伙人予以除名的四种情形。2、退伙的法律后果重点注意:(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因退伙或入伙所引起的合伙企业财产的变化,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概述又称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公示,并应在名称中标明字样。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仍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责任承担严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风险基金在免除合伙人的某些无限连带责任时,必须同时加大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补充保护。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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