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第一章社会保障体系1.1社会保障的特征和理念基础1.1.1社会保障的内涵与外延1、社会保障的内涵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是指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对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被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进行补助。社会保障的内涵有四个要点:其一,社会保障的宗旨的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保持社会稳定,即以政府干预弥补市场失灵,消除竞争机制运行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全因素。其二,它是一种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保障责任的社会机制和经济机制,以区别于纯粹的“国家保障”和“用人单位保障”。其三,它主要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为公民提供各类保障,其中既有属于共同保险性质的各类社会保障项目,亦有转移支付性质的各类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项目。其四、它一般通过立法而确立。2、社会保障的外延界定:(1)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2)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1.1.2社会保障的制度特征1、国家主导性2、法制性3、社会性第一,社会保障的实施对象具有社会性;第二,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第三,社会化管理4、福利性第一,社会保障的低限度目标是消除和预防疾病,高限度目标是提高生活质量;第二,社会保障本身具有非营利性质,一般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进行管理;第三,社会保障是国家社会政策的核心支柱。5、人道性1.1.3社会保障的理念基础社会保障具有自助、他助、互助、共助相统一以及保护与激励的统一的特性。1.2社会保障制度结构1.2.1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总体框架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四大部分组成:(1)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2)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3)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4)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差别较大,因此,人们习惯上又将社会保障体系分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1.2.2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构成1、社会保险: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人提供收入的保险计划。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残废保险、死亡及遗属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疾病和生育保险。2、社会救助:是解决社会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社会问题的一种保障形式。中国的社会救助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城乡贫困救助、扶贫等内容。3、社会福利:基本点是通过免费或低费地提供某种生活用品和劳务,给人以实惠和方便,以提高生活质量。它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种,公共福利事业;第二种,局部性或选择性的福利措施;第三种,员工福利;第四种,特殊社会福利。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特定优抚对象—为保卫国家安全而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属、烈属、残废军人、退伍官兵及其家属所给予的优待、抚恤和社会褒扬。1.2.3两类不同性质保障项目的界定及分类管理1、社会保险类项目和转移支付类项目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保险类项目和社会福利、社会援助、社会优抚等转移支付类项目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国家和社会对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工具。但是,二者所体现的收入再分配的性质和形式却有泾渭之分:(1)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属于横向再分配,这种收入的横向转移发生在投保人之间,即在发生了风险的人与没有发生风险的人之间转移。转移支付类项目的再分配属于纵向再分配,即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贫困阶层转移,社会普通成员的收入向优抚对象转移。(2)社会保险的贡献与收益呈对称性,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缴费上体现对等,以工龄替代缴费年限时则转化为在劳动上体现对等。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项目的贡献和收益则呈非对称性。2、社会保险类项目和转移支付类项目的分类管理:社会保险要求建立起贡献与收益之间的联系,并进行专项基金管理;而福利救济优抚类项目只能由政府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不能采用收支对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方式。1.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1.3.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的机理是集聚众多的经济力量,分担个别意外事件的损失,进而分散风险。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一种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但是,二者又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功能,是不可混同经营的两类业务。1.3.2社会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异同分析1、二者的类同:(1)社会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2)两者都具有化解社会风险、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3)两者的运作原理及其所使用的很多术语和计算方法、预测方法类同;2、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标取向不同(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4)资金来源不同(5)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6)二者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7)可承担的风险范围不同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具有的潜在优势有:一是政府有权征税以实现对社会性风险的保险;二是政府能够使几代人共担风险;三是政府可以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指数化调整;四是精算原则和财务方面的约束机制不同。1.4社会保障的制度主体1.4.1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中具有第一责任人地位。一是政府作为国家权利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二是政府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并非完全的)责任。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方主体,是指中央决策机构和承担调控与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国家在财政支出方面的责任包括:第一,在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政府财政补贴只是发挥辅助性作用,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当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第二,让税、让利等优惠政策。第三,当制度转轨或政策变更时,国家出资消化转轨成本。第四,当地方政府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特别是如果国家保障基金具有中央集权的性质时,中央政府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第五,国家承担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第六,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转移支付类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1.4.2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主体主要是指各类企事业组织。用人单位是经济系统中的基本组织,它通过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来组织劳动活动,并控制劳动过程。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中的义务:是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障的参保手续,缴纳用人单位自身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人单位拥有以下权利: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诉讼或仲裁;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等。1.4.3社会成员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个人是提供劳动并获取保障的主体。社会成员个人的权利包括社会成员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到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机会、失去生活来源时,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援助、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享有要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权利;享有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权利;享有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工作状况和行为的权利;等等。同时,也负有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1.5社会保障水平及其适度性1.5.1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主要通过社会保障给付标准的社会适当性来体现。当然,所谓“社会适当”,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很大的差异。1.5.2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约束机制社会保障水平的约束机制分为需求导向与供给导向两个方面。影响社会保障需求水平的因素有: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口总量与构成,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及其待遇标准的高低。影响社会保障供给水平的要素有: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收入与储蓄水平、财政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率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和业务支出。社会保障供求平衡的主要矛盾经常是需求大于供给,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的先天性缺陷。二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面临诸如人口老化、景气循环、生活费指数提高、金融风险等难以控制的因素。三是社会保障水平较多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四是社会保障水平本身具有刚性,基线一旦确立,宜升不宜降,起点过高会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1.5.3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1、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出发点:一是立足于解决“需求大于供给”这个主要矛盾;二是坚持从远期平衡着眼近期社会保障水平;三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为主要目标。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是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出发点。2、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原则:(1)保护与激励统一(2)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速度须有“三个低于”,即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低于工资增长速度。(3)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稳中求妥,采取渐进方式。1.6社会保障管理体制1.6.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内涵与权责划分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概念: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既包括社会保障的立法制度,也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职责权限方面的有关制度、方式和形式。社会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网络体系。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权利和职责界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制定与领导属于政府的责任。政府通过有关机构进行管理。从横向看,这些机构遵循“立法、行政、监督”三分离、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用”三分离以及“政、企、事”三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社会保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设置应体现“三方性”原则,即社会保障方法的决策与管理机构,尤其是高层决策与管理机构,应由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雇员(受保人)代表组成。3、管理人员的地位: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项目由国家提供基金,个人不缴纳费用,管理结构相对简单。与上述项目相比较,社会保险的管理则复杂得多。它要求专业化管理,某些环节甚至要求是专家管理。同时,它也要求国家进行指导与参与。4、分权管理的程度:社会保障机构的协调和职权划分,从纵向看,一般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或上、下两个层次。地方分权管理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制度结构的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事章程和职责划分。地方分权在行政上和财务上同中央机构的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全国构成一个等级分明的统一体;二是各级机构拥有充分的自由权。1.6.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组织机构国外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大致有四种类型:(1)在政府内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社会保障的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2)由政府成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或由一到两个中央政府的部门进行全面的一般监督,并分别由各有关部门以及半独立性质的或民间的各种协会来管理各种社会保障业务。(3)由政府的几个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监督一种或几种社会保障项目。(4)由工会组织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障业务,并受到国家的直接监督。管理系统的设置一般是按照任务与责任的性质进行组合。这是从四种主要的工作和活动出发的:(1)包括注册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保险费的分配和支付等在内的技术性业务;(2)评估残疾状况的医疗业务;(3)行政管理业务;(4)财务、会计和出纳业务。1.7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定位与功能1.7.1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选择的结果1.7.2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构件社会经济运行体系中有三种系统,即动力系统、稳定系统和控制系统,这三个系统各有其载体、内在机制和功能。1.7.3社会保障制度的复合功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收入补偿、支出补偿以及互助互济,使受到创伤的社会机体和个人机体得以恢复,并重新投入运行,调节市场竞争机制、效率机制、动力机制和社会公平机制、均衡机制、稳定机制之间的矛盾。1.7.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1.8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1.8.1社会保障法律的本质、体系结构与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是对公民的生存权进行强制性保护。社会保障制度以立法形式设立,使之成为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