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阳煤矿供用电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供电管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运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节供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全矿供电系统由机电部统一管理,负责高压(10kv)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设计,负责井下低压(1140kv以下)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审批。第二条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对所辖设备的更新改造或更换必须报机电部和机电矿长批准后实施。第三条全矿地面高低压供电线路、变配电所及副井筒四趟下井电缆由运行队全面负责,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汇总报机电部。机电部进行抽查并考核。井下变电所及系统线路由井下机电队负责管理,系统供电只供至移动变电站低压侧或工作面总馈电电源侧,移动变电站低压侧负荷或总馈负荷侧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用电单位负责管理。第四条各单位需增减负荷时,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对私自增减负荷的单位给予负责人500元罚款。第五条停送电申请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由各单位落实工作负责人,由机电部确认影响范围,交调度室及矿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停送电申请还必须经矿总工及安全矿长批准。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2-一天通知各单位。停送电申请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交变电所执行。对无申请停电的单位处罚主管领导1200元,因事故需要停电的情况除外。第六条10kv及以上所有井上、下各变电所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工作票签发人为变电所管理单位技术员及机电组主管供电人员。第七条机电部将不定期检查矿井井上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对擅自拆搭火、增减负荷、调整开关定值、甩掉各种保护装置的,处罚2000元。第八条井下供电(包括照明、信号、通讯、监控、监测),凡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及其它的电气失爆,每发现一处处罚2000元,并限期整改,若检查再发现以上问题或整改不合格,加倍罚款。第九条三大保护规定: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记录、漏试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处罚100元。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否则处罚2000元。2.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局部接地极,高压电机、水泵开关必须单独打设接地;馈电开关、综保必须设辅助接地极且与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接地装置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必须合格,每处不合格罚款100元。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电阻不合格,接地连线压接不紧的,罚款100元。-3-第二节停送电管理制度第十条停送电管理规定:1.各单位停送电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熟悉所分管、维修范围内供电系统、各配出开关的负荷、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性能,以及线路的分布情况。2.停送电必须坚持请示、汇报、许可制度,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由变电所值班员进行,其它人无停送电操作资格。停送电必须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送电。3.井下停电、检修时间尽量安排在矿井每日检修时间,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票签批停电时间,对影响单位下好停电通知。4.各单位在填写停送电申请单时,要写明停电单位、停电原因、申请时间、停电负责人、计划停电时间、采取安全措施等。5.因停电改变电气设备接线,检修完毕后,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转,严禁出现改线后设备反转而影响生产。6.各单位严禁无计划、无措施停送电,对于无计划停送电单位处罚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分析属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理。7.因供电事故造成停电时,事故抢修时必须汇报调度室,并安排好临时安全措施,专人监护。8.各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用电及停送电管理,各单位出现供电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机电部,各单位严禁瞒报或隐瞒供电事故,对瞒报或隐瞒事故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第十一条停送电安全措施-4-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3.开关在停电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有专人负责看管,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送电”警示牌。4.手车式开关停电后将手车摇出。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5.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无安全措施进行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6.设备停电闭锁后,必须验电、放电,根据工作票要求装设接地线、栅栏和警示牌。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7.安装接地线必须使用安全工具,两人进行。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接地线装设要遵守谁装设谁拆除的原则进行。工作完毕,接地线全部拆除后方可送电。8.停电工作票的签发必须是具有签发资格人员签发。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填写清晰,字迹整洁。9.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10.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应查明是否保护误动作、人员误碰或过负荷引起,如是以上原因可试送电一次;如不是以上原因造成开关跳闸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进行送电,并向调度室和机电部汇报。-5-第三节低压电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根据规定和现场实际需要,井下低压供电应装设以下保护装置,并由矿机电部供电管理组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1.漏电保护装置:⑴低压供电开关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功能,进行日试验,填写记录,并在漏电试验牌板上填写试验人、绝缘阻值、试验时间;发现失灵,要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供电,责任工区在接到试验人员汇报或机电部通知后要立即派人处理,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如有漏检,对责任者按严违处理,对单位罚款500元。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将试验情况填入相应的记录单内,每月月底将记录单送交机电部存档,否则每次罚款200元。⑵严禁甩掉漏电保护使用,连续发生两次漏电掉闸,不准再送,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找故障,进行处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⑶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2.过流保护装置:⑴各区队每台开关中的过流保护整定值,由机电部统一计算并下达定值通知单,各单位维修工按计算值进行整定,负荷变化时及时调整,实际整定值要与标志牌填写值相符。⑵开关检修后过流保护要试验合格后方准下井。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并有记录。-6-⑶使用熔断器的过流保护,要按计算值选择标准熔体,严禁用铜(铁)丝等不合格的熔体代替。⑷使用单位要由专人或包机人每天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3.接地保护: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要按规定接地,且导体截面、接地极面积符合要求。接地导体联接、接地极埋设合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⑴1140v、660v、、127v、36v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小电器、电缆必须系统接地。⑵高压设备、高压电缆接线盒必须按规定进行局部接地。⑶以下情况的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a采、掘工作面各配电点。b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c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d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e固定硐室、采区变电所的接地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f控制水泵的的开关和离心式水泵第十三条照明信号综保:井下127v系统的照明信号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各种保护功能符合规定,使用正常,由使用区队跟班维修工进行班试验,维修工组长进行日试验,并有记录。第十四条以上保护装置由矿机电部供电管组全面管理,并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分析追究使用单位责任。-7-第十五条低压电网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不按规定达到齐全灵敏可靠的、照明综保不坚持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试验的罚款2000元。第十六条各种保护试验或检查记录按要求准确填写,不允许弄虚作假,对填写不准确、无检查记录和作假者,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四节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管理工作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由机电部供电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1.主接地的敷设: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均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²、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钢板制成。2.局部接地极的安装: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⑴水沟中设置时采用面积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3mm钢板或具有同等面积的钢管制成,水平放置于沟深处。⑵其他地点设置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应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3.辅助接地极的安装:-8-⑴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⑵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埋设,并与局部接地极不同侧埋设直线距离大于5米。4.接地线的连接:⑴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²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²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²的扁钢。⑵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²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²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²的扁钢。⑶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²的电缆。⑷电气设备的接地方法按照《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未按上条规定安装保护接地装置的或安装不合格的处罚1000元。第十九条保护接地装置的检查:1.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并将检查情况填写《接地装置检查记录》。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进行每周不少-9-于一次的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接地装置检查记录》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月1日将《接地装置检查记录》交机电部存档。2.电气设备在每次安装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对那些震动性较大及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特别注意,随时加强检查。3.检查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前禁止受电。4.每年至少要对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详细检查一次,其中主接地极和浸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提出水面检查,如发现接触不良或严重锈蚀等缺陷,应立即处理或更换,并应测其接地电阻值。主、副水仓中的主接地极不得同时提出检查,必须保证一个在工作。第二十条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的测定:1.在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接地电阻测定时,应采用本质安全型接地摇表;如采用普通型仪器时,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2.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的测定,每季至少一次;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应测其接地电阻值并必须将测定数据记入《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中,交机电部存档。3.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欧姆。第五节电气试验制度第二十一条电气试验要求-10-1.对主要设备和缆线,每年的预防性试验结果超出规定或同上一年对比性能明显恶化的要加做试验确认,并认真分析安排整改,达到标准,方可投入运行。2.每次电气试验必须编制试验任务书,包括实验方法、步骤、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3.属于春季电气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在每年雨季到来前必须完成。由机电部负责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