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产业组织政策与反垄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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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学第十二章产业组织政策与反垄断政策日本产业政策的推行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的法制化进行的。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定“一般法”,如通过对反垄断法的修改,放松对控股公司的限制,促进企业兼并和联合,实现经济规模,提高竞争力;日本产业政策的启示另一类是制定“特别法”,如通过制定各种振兴法、产业结构改善法等,直接影响产业发展。根据法律的作用,日本将有关产业政策的法律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对扶持、保护、促进其发展的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通产省制定并经国会通过振兴法;第二类是对需要加以援助以顺利压缩过剩设备、转移人员的衰退产业,制定萧条产业临时措施法;第三类是对介于前两者之间,需调整其结构的特定产业,制定改善结构法。这些产业临时措施法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本章主要内容1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234规模经济政策反垄断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的动态性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从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而言,高效率的竞争应是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workablecompetition),所以,有效竞争是政府制定与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有效竞争概念的提出与“马歇尔困境”(Marshall’sdilemma)密切相关。在马歇尔看来,规模经济和垄断就成了一对难分难解的矛盾,这就是所谓的“马歇尔困境”。一、马歇尔困境与有效竞争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马歇尔困境”(Marshall’sdilemma)是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中所提出的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在他看来,规模经济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这又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经济学原理》和“马歇尔困境”有效竞争作为兼顾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相互协调的一种理想状态,其协调点是合理界定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度”,其协调目标是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所发挥的综合作用使社会经济效率极大化。有效竞争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有效竞争的实质就是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率。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二、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一)对前人有效竞争标准的评价1957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森(E.S.Mason)分别从市场结构和市场效果的角度提出了以下两个有效竞争的标准:1.市场结构标准;2.市场效果标准。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1、市场结构标准(1)市场上有相当多的买者和卖者(2)新企业能够进入市场(3)任何企业都没有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4)任何企业之间不存在共谋行为2、市场效果标准:企业存在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市场压力;在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时,价格能够向下调整;具有一定的弹性,生产集中在不大不小最有效率的规模单位下进行,但未必是费用最低的规模单位下进行;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基本协调,无设备过剩;避免销售中的资源浪费。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提出了以结构—行为—绩效三分法来概括的、包含15个方面内容的有效竞争标准。(1)不存在企业进入和流动人为限制(2)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的手段;(3)利润水平刚好足以酬谢报创新、效率和投资;(4)没有“过度”的销售开支。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二)对有效竞争标准的探讨在研究有效竞争标准时,应重视以下几个原则:1.有效竞争是一种竞争收益明显大于竞争成本的竞争竞争成本竞争收益竞争效益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有效竞争必须要求竞争效益大于1,至于竞争效益具体要达到多大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竞争,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各国各时期的具体情况而定的问题,至少它为有效竞争规定了一个最低限。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2.有效竞争是一种适度竞争可用图12—1表示:图12—1市场竞争和竞争收益、成本的关系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竞争收益或成本竞争收益曲线竞争成本曲线OD1D0D23.有效竞争应符合规模经济要求规模经济“让步”的最低限就是要保证特定产业内的企业规模不低于最小经济规模。而市场竞争度“让步”的量低限则是要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由此,有效竞争状态不是一种点状态,而是一种区域状态。如图13—2: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图13-2有效竞争的区域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适度规模适度竞争有效竞争三、产业组织政策的二元性政府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为了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在总体上保证整个产业既能实现规模经济,又不失竞争活力。因此,政府可分别采用以下两大类政策:一是抑制过度竞争以追求规模经济的政策;二是抑制垄断以增强竞争活力的反垄断政策。这通常被称为产业组织政策的二元性。第一节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一、规模经济政策的适用性追求规模经济的产业组织政策通常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对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偏低的产业所采取的产业组织政策重点。这一产业组织政策的主要措施是:促进产业内现有企业联合或兼并,以提高市场集中度;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组织大规模生产体系,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进入壁垒,抑制小规模企业过度进入该产业。第二节规模经济政策二、规模经济政策的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主要由以下旨在追求规模经济的政策构成。(一)企业兼并政策企业兼并是指企业间的吸收合并,其结果减少了产业内企业的数量,扩大了现存企业的规模。因而,它是政府用来抑制企业间过度竞争,形成大规模企业,提高市场集中度以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第二节规模经济政策攀钢与鞍钢的重组方案终于在日前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复。按照方案,通过国资委层面划拨,双方将联合组建一家新公司,并作为母公司控股攀、鞍两家集团子公司。至此,或许正如鞍钢集团副总经理白静瀑对媒体公开所说,以鞍钢、本钢和攀钢目前分别为2500万吨、1100万吨和1000万吨的产能计算,合并后的集团公司总产能将达4600万吨,预计将成为国内最大的钢铁航母。(二)企业联合政策企业联合可分为建立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组织企业集团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以业务为纽带,一般不涉及资产关系的企业联合,而后者是以资产和业务两重纽带所形成的企业联合。无论是哪一种企业联合,都有利于把企业竞争从无序引向有序,把分散引向集中,把过度竞争变为适度竞争,从而实现规模经济。第二节规模经济政策(三)经济规模政策它通过政府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新企业不得进入产业;而对于产业内原有规模偏小的企业则要求通过企业兼并或企业联合等方式扩大其规模。第二节规模经济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细则中要求三年内钢铁业联合重组取得重大进展,形成若干个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并且国内排名前5位钢铁集团产能达到45%以上。据悉,此次《规划》细则中,将规定最小高炉规模由300立方米提高到400立方米,最小转炉规模由20吨提高至30吨。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和电炉,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另外,结合建设钢铁大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另据了解,《规划》细则中准备将中国粗钢年产量在2011年前控制在5亿吨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正式发布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生产规模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这意味着百万吨的年产量成为钢企准入门槛的“生死线”。(四)直接管制政策在当代经济发达国家,直接管制政策是指政府“为消除资本主义经济中在社会基础设施部门(金融、运输、通讯、公共事业等)中易出现的自然垄断及过度竞争弊端,而在价格、进入、退出、合并、投资、财务会计、事业计划等方面对企业决策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的行为。直接管制政策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产业。第二节规模经济政策目前,全国一些地方殡葬业仍被民政部门主导经营,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困难重重。记者日前在河北采访时发现,一家民营企业在河北省邯郸县修建殡仪馆虽被县民政局认可,但建成营业后却被省市民政部门叫停,其理由十分简单:民营资本介入殡葬业不受国家法律政策保护。国内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这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民营殡葬应当属于合法。(五)中小企业政策一国政府在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时,不仅要根据特定国家的经济发达状况,更要依据不同产业的特征而定。第二节规模经济政策在韩国采访期间,白天因为忙着跑采访单位,晚上才有一点闲暇的时间逛逛街。5月14日晚上7点,记者来到济州岛新罗免税店,原本想好好逛一逛,没想到被导购小姐兜头泼了一盆冷水:“我们7点半就关门了,希望你们抓紧时间!”怎么会这么早关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是韩国保护小商店的“高招”,让大型商场早点关门,后面的空间留给小商店。在韩国中小企业研究院采访时记者了解到,韩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手段真的相当多。在韩国,面包店、咖啡店等通常都被认为是中小企业的固有行业,此外,“共同成长委员会”还规定,将市场规模在1000亿到1.5万亿韩元的行业划分为中小企业固有行业。在豆腐、辣椒酱、玉米油加工、生石灰开采等行业,法律禁止大企业进入。鉴于中小企业势单力薄,担心大中小企业日益分化引发民众抗议,韩国成立了直属韩国总统的机构——“共同成长委员会”,并颁布了“中小企业固有行业指导方案”,给中小企业设立“保护区”。如果大企业违反规定,进入被指定为中小企业固有的行业经营,该企业的“共同成长”指数就会被扣,并会“公开成为不道德企业”。除此以外,韩国在资源配置上还给予中小企业优先权。韩国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要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物品,保证政府采购中产自中小企业产品的比重不得低于50%。政府还成立了“中小企业综合流通中心”,使中小企业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特别是为广告及销售力差的中小企业创造展示产品的空间。一、反垄断政策的适用性反垄断政策一般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对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相当高的产业所采取的产业组织政策重点。第三节反垄断政策二、反垄断政策的对象(一)垄断的基本类型1.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联合组织或合谋等方式,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三节反垄断政策目前国有资产布局,分布在食品制造等行业的国企资产比重下降至11.9%,分布在基础性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国企资产比重上升到50.6%。在军工、电信、民航、石油及天然气开采和电力供应领域,国有经济占90%以上。国有企业还大多数实现了产权多元化,成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达359家,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4.07%、净资产的68.67%、营业收入的60.4%都在上市公司。中央明确提出的“理直气壮”的表态也确实反映了近年来国企发展面临的现状。虽然国企改革近年来取得了成效,但也确实受到了舆论的干扰,比如说外媒的攻击以及民众对央企也存在不信任的因素。但他也表示,国有企业也要让出一定的位置给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此外,国企还存在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管理方式不对,产业结构不协调,竞争力不强等诸多问题。2.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运用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三节反垄断政策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2013年3月17日清晨7时许,原铁道部门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牌子被撤,换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新牌。末任铁道部部长、新任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盛光祖与领导班子成员到场,与新门牌合影。3.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某些产业(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等基础设施产业)或其业务领域的技术经济特征所决定的垄断。在目前体制转轨阶段,中国的反垄断主要就是反行政垄断。——参见王俊豪等:《中国垄断性产业的行政垄断及其管制政策》,《中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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