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选举制度第一节概述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选举法》现行选举法是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主要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后经过五次修改,即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2010年。其他法律:在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和各级政府领导人选举的相关制度。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第一,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没有资格的特殊限制。只需三个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限制;第二,我国选举法对旅居国外的华侨及人民解放军的选举作出了专门规定,有助于选举权普遍性的实现。如对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三,我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占总人口的极少数,并呈下降趋势,不影响选举权普遍性。精神病患者不属于被剥夺选举权的人(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效力是相同的。注意:我国选举法的特殊规定:第一,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已修改);第二,少数民族;第三,军队。(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不对他人公开、不署自己的姓名,并且要亲自(或者受委托的人)将选票投入票箱。(五)差额选举原则所谓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例外,在补选时可以等额。(六)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物质保障主要表现在国家对选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选举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法律保障表现在我国选举法和刑法专门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予以制裁。《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节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一)选举组织选举组织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负责和主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机构。我国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是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二)选举程序1.选区划分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即在进行直接选举时,才涉及到划分选区的问题。选区划分标准:我国选举法对选区划分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按居住和单位情况相结合的划分标准,同时要注意一定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2010年修改)。原来95年的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同时,要遵循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案例分析:广东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换界选举案1998年,广东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全市总人口为1090136人,代表名额为321名,平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3396人。城镇人口294159人,分配代表名额为186人,平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1582人,其中,南海市机关总人口为25565人,共登记选民25230人,分为25个选区,应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0名,平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630人,在由市委办公厅等单位组成的第l选区,共有选民148人,当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平均每名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为50人;而在由贸易局和商业集团等单位组成的第12选区,共有选民2168人,当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农村人口为795977人,分配代表名额132名,平均每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6030人;九江镇共划分为9个选区,每个选区各选举代表1人,但在人口少的第5选区,只有选民1655人,而在人口多的第9选区,人口数为6609人。分析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划分选区的标准,在各选区中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否相等。分析存在的问题。2.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指选举委员会对公民有无选举权利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图为广西省田东县平马镇选委会工作人员上门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一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作为公民有资格参加选举的凭证。问题:选民名单公布的方式问题:选民登记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户籍、单位、居住地?图为巴燕村选民观看选民榜问题: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障问题1.在外地工作的公民可以参加原户籍地的选举吗?2.打工者能否参加其工作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吗?3.选民的户籍、单位和居住地均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在何选区进行投票?自己有无选择权?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十三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具体规定如下:(一)机关、团体、工矿、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经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者现住地进行登记。(二)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三)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证明,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四)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五)选举期间离开选区、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以及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是选民推荐自己满意的人进入权力机关参加国家管理的过程。(1)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具体提名主体: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问题:代表候选人有何条件?户籍、居住地(是否必须具有选民资格?)、品行、素质等。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梁广镇事件广东省云浮市“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鉴于其云浮市人大代表身份,经云浮市检察院申请人,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然而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意见,原因是梁广镇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案法院审判。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梁广镇虽然犯罪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且时间过久,可以既往不咎。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置。(检查日报2009年6月)2010年选举法修改,增加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注意:第一,实践中,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比例明显低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第二,实践中往往重视政党和人民团体所推荐的候选人,而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不同等对待。(2)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问题:如果候选人的人数不足差额比例,如何?(3)预选制度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1995年选举法修改后增加了在间接选举中进行预选的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2004年选举法修改后,将预选制度扩大到直接选举。问题:对于选举法31条,“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有无漏洞?(4)介绍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观看选举候选人简介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2010修改的选举法:“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问题1:如果选举委员会不组织,候选人自己与选民见面违法吗?问题2:代表候选人之间可以进行竞选吗?问题3:代表候选人自己是否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介绍、宣传?问题4:在实行间接选举时,选举法没有规定代表候选人可以在人大主席团的组织下与代表见面,回答代表问题,那么实践中允许类似行为出现吗?问题5:如果选民不要求,选举组织是否可以不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4.投票和确定选举结果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委托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关于独立候选人: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独立候选人,指选民在投票时,把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