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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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法律要素;要求从法人的概念和本质出发,掌握法人与自然人、其他组织在民事能力上的区别;理解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把握法人成立、变更和消灭的基本规则。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分类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二、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标准: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公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划分的标准: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人的组合):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财产组合):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3.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划分的标准:法人成立或者活动的目的。营利法人: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公益法人: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集体法人与独体法人划分的标准:根据法人的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集体法人: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独体法人(独任法人、单独法人):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牧师、主教。(三)我国法人的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涉外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有无涉外因素为标准外资独资企业法人非涉外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所有制为标准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公司法人以是否以公司法进行改制为标准非公司法人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的特征:(1)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独立财产。(3)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①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②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有独立的经费。④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特征:①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②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特征:①由成员依法自愿结合组成。②从事非营利性的活动。③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区分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意义(1)性质不同。(2)财产或经费来源不同。(3)设立程序不同。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2.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方式不同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下三方面的限制:第一,法律、法规的限制。第二,法人自身性质的限制。第三,法人目的的限制。4.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来实现。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1.经营活动说。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名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执行职务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设立:创设法人的行为。法人的成立: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法人设立的原则(1)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2)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3)行政许可主义: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5)严格准则主义: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6)强制设立主义: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1)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设立原则应属行政许可主义。(2)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企业法人的设立一般实行准则主义,但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法人,采取特许设立主义。二、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成立的条件: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上的变化。(一)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的改组):包括法人的合并与分立。1.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吸收合并(兼并):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已消灭的法人。A+B=A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产生新的法人。A+B=C2.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新设分立(创设分立):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AB与C派生分立(存续分立):原法人继续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AA与B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公司法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三)法人宗旨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法人目的的变更):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四)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四、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的终止(法人的消灭):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二)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1.法人清算的概念法人清算: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2.法人清算的种类破产清算: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非破产清算:不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3.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者个人。清算组织的职责:(1)了结现存事务。(2)收取债权。(3)清偿债务。(4)移交剩余财产。4.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1)清算法人说。(2)同一法人说。(3)拟制法人说。5.清算终结清算终结,即清算人完成清算职责。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非法人组织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具有特殊性。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1.设立中的法人。2.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3.非法人企业。4.其他非法人经营体。第四章思考题1.什么是法人?法人有何特征?2.法人的成立条件如何?3.什么是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4.什么是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6.什么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7.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有何区别?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哪些?9.什么是法人的分立与合并?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如何承受?10.什么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有何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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