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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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深化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实施《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加快推动转型创新发展,全力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其建设成为东北区域交易中心,以市场化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新动力。(二)基本原则。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政府建立公开透明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统筹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驱动性作用,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分类施策,宽紧适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政策,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碳排放配额,引导企业自主进行节能减排改造,促进清洁能源推广,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政策,率先将耗能高、强度高、碳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到建筑、交通等行业,最终实现全覆盖。(三)总体目标。2021年2月,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碳排放报告和核查、配额分配管理和交易等制度体系,筹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到2022年,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交易机制逐步完善,交易范围扩大至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公共建筑等领域,力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单位达到1000家,并向经济区和全省辐射,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对接。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各行业、具有老工业基地特色、健康平稳运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吸引东北地区以及其他地区企业参与交易,成为交易市场活跃、交易品种多样、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区域性交易市场。二、主要任务(一)出台管理办法。2021年2月,以市政府令形式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配额发放管理、配额核查清缴、配额交易制度、法律责任与罚则等内容。同时,适时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二)确定实施范围。控排企业范围:将全市接受碳核查的500家重点控排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纳入配额管理。交易产品范围:碳排放权交易主要产品为二氧化碳排放配额(SYEA)和核证自愿减排量(SYCER,占全市碳排放配额比例不超过5),适时增加交易产品品种。交易主体范围:以控排企业为主,同时积极探索引入银行、碳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规定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夯实数据基础。建立数据平台,重点控排企业做好碳排放监测计划,编制碳排放自查报告,并报送至碳排放数据平台。开展数据核查核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核查、核证机构对重点排放企业历史排放情况进行核查、核证工作。(四)搭建交易平台。组建交易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机构、企业作为参股单位,组建交易机构并完成备案。2021年2月底前,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集交易账户管理、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交易品种、资金结算清算、信息披露等功能于一体,并与注册登记系统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互联。将产业集群聚集,明确碳交易市场场址。同时,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集聚效应,聚集碳资产管理、碳服务等相关企业,逐步形成碳市场产业集群。配额注册登记,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对配额初期免费发放、持有、转让、注销和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相关服务。逐步实现与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对接。(五)依法核定配额。初始配额发放。依据科学设定的配额总量和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历史核查数据,对供暖、陶瓷生产及其他有条件的行业企业采用基准线法、对其他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实施配额分配。对新建重大建设项目企业排放情况进行评估,适时科学发放新增配额。(六)规范交易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出台《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等相关制度,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和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解决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已成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配合,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二)完善制度保障。以国家、省、市碳排放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或部门文件形式出台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查和报告指南、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等制度文件。(三)保证资金支持。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纳入控排企业的碳排放报告核查与核证、相关政策制定与论证、能力建设、绿色金融产业引导等工作。(四)建立监管机制。明确市生态环境局为执法主体,做好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工作。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情况监管。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五)开展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进一步深化专题培训,提高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第三方机构核查能力、交易平台运行管理能力和管理机构监管能力。对全市重点排放企业、生态环境分局相关管理人员开展碳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培训工作。(六)强化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原理、规则、政策措施、重大意义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水平,深化大众的节能低碳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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