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安全生产概况地说,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收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安全生产管理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到达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业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事故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其他伤害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时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理解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险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危险源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可以是可能产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存储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与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贯彻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首先,在思想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的位置上,当安全与生产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首先保证安全,绝不能违章冒险蛮干。只有坚持“安全第一”,才能保持生产稳定、持续、顺利进行。如果忽视安全,一味图快走捷径,则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影响生产甚至停产,即所谓的“欲速则不达”,甚至适得其反。其次,应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有一个制度的保证,并具体落实到日常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再次,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把职业病杜绝在发病之前。广大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在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一但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总之,“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要做到“安全第一”,就要搞好预防工作;预防工作搞好了,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做到“安全第一”。安全理念为了贯彻落实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广大职工应树立以下理念:1、追求完美、零事故的安全目标。只有把安全工作做得完美无缺,设备、设施和环境无缺陷,安全工作才有保障。追求完美是人的天性,定下“零事故的安全目标”,有利于激发人们搞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2、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人的因素,重视生命,尊重人权。安全工作的目的和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企业职工既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对象,又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广大职工应该发扬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3、树立“安全就是政治、安全就是法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市场”的安全价值观。我国把安全市场作为“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来抓,也初步建立起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漠视安全生产就是漠视法律,漠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就会给职工和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甚至产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而且,事故还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形象。4、坚持“三不伤害”的行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要将“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行动当中,坚决杜绝不安全行为。5、建立“遵章光荣、三违可耻”的安全道德规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三违行为”应收到大家唾弃。6、倡导“敬业爱岗、团结合作、奉献负责”的工作态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企业的每一个职工抱着敬业爱岗、团结合作、奉献负责”的态度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第三节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对于权利的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得到利益时应当作出一定行为,要给以约束,这种约束就表现为权利主体的义务。换句换说,“义务”就是权利主体所收到的法律约束。法律要求负有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以1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有权人的利益获得实现。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义务的本质是一种无利益,而且受约束。责任是义务的具体化,即分内应做的事。分内的事做好了,称为尽到责任,分内的事没有做好,应当承担过失而追究责任。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人们在建立各种法律关系时,往往是互为权利和义务。企业和职工之间构成了一种劳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职工提供自身的劳动并获得报酬,企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场所,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依靠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这种劳动关系保持公正和稳定。劳动安全卫生关系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当中都有对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的规定。二、现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国家的许多法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5项: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权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具体为:(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3)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4)从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可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直接接触这些危险因素的从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严重的教训之一,就是从业人员不知道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如果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工作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生产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其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并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由于生产经营场所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将会或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比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漏、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正在作业过程中的职工发现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安全生产法》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给予职工任何处分,也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不但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