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在2021年度调解工作年中推进会上的发言范例局长在2021年调解工作年中推进会上的发言范文自年初市委、市政府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专项会议以来,我局的调解工作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新的进展。一、上半年的工作回顾上半年,我们的调解工作评估指标均位居全市前列。共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XX件,调撤率为XX%,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调解结案的案件,无一提起起诉。调解工作在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也显现出其特有的优势。至今,共受理群体性民事案件X件,其中调解和解的有X件,有效地化解了一批于法无据但于情有理,或者于法有据但于理难判的疑难纠纷,切实地保护和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调解工作深入到位,一些案件最终即使以判决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也能较易接受判决结果,实现息诉服判。上半年,我们积极参与大调解格局的构建,以调解中心建设为载体,着力推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优势互补、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使更多的纠纷能通过诉讼外的调处机制得到有效化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通过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司法庭审,开设法律知识业务讲座等方式,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的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局党组对调解工作所定位的“整合力量、分流案件、诉调对接、平息纷争、化解矛盾”的功能得以基本实现。二、工作体会回顾上半年以来的工作,我们对做好调解工作有以下做法和体会:(一)强化调解意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强化调解意识,充分认识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诉求逐渐多元化,矛盾和冲突既是发展的结果也是发展的动力。这就使得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必须做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统一,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与维护法制权威的统一,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统一,充分发挥调解作为柔性解决纠纷方式的独特优势。我们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断提高广大干警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坚决纠正那种认为调解是“低水平司法”的错误认识,正确理解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科学内涵,将调解作为案件的首选处理方式,做到全程跟踪、全程调解、全员调解。20XX年以来,虽然各类纠纷矛盾呈现出群体化、复杂化的态势,但我们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一直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甚至在4月份达到X%,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创新调解机制,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工作中,我们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拓展行业调解新领域,在原有几个专业调解工作室的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增设立了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工作室。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实现了主体上的交接、程序上的衔接以及效力上的对接,依法及时合理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据局派出机构较多和近四成是民事案件的特点,将调解中心建设同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在各派出机构设立调解分中心,着力建立起“一乡一镇一调解”的司法调解便民新格局,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下沉对接重心,扩大对接基础,增强对接工作的辐射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努力实现“基层稳,全局安”的要求。(三)加强总结培训,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实践中,我们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经验。每年集中开展调解能力专项培训,通过经验交流、典型调解案例分析等方式,培养工作人员的“一个素养、三个能力”。XX科针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六种影响调解的心理,提出了“四细化”工作法排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XX科运用案例推导法,将与纠纷类似的案例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帮助纠纷双方理性分析和推测诉讼处理结果。XX科与辖区内的XX镇、XX村合作,探索借助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来源于一线司法的调解实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大力提高了司法的调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取得了良好效果。(四)着力制度建设,努力提升规范化水平。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满足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我局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制订了符合工作实际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原则、范围、程序、效力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和推进。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详细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和规范依据。为更好的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大力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调解的质量,降低调解案件起诉率,今年6月初,结合实际,局党组制定了《关于改进调解工作的意见》,并探索试行以向当事人发送“履行调解告知书”的形式,提醒当事人主动及时履行调解达成的义务。三、存在问题在充分肯定取得成绩同时,我们也应高度重视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一)案结事了,真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工作人员还存在“为调而调”、“调而不解”、“一调了之”的办案思维和做法,只顾调解效率不顾调解效果的现象仍有存在。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二)调解率还有提升的空间。近几年,虽然我局的调撤率始终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但与兄弟XXXXXX的进步相比,与大力提倡调解的形势相比,我们的差距十分明显。当前XX市的一些乡镇城市化水平不高,处于待开发,待发展的起步初始阶段,而针对土地房产纠纷一直被视为“硬骨头”,难以调和,说明我们的工作还远远没有做到位,没有有效解开难题。(三)调解案件的质量还不理想。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局的民商事调解案件申请起诉率还较高,X省X单位以“提高调解书质量、跟踪履行、风险提示、履行提醒”等方式切实减少调解案件申请起诉率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四)一些制度性规范性问题尚待解决。例如调解中心及分中心运作中,如何处理好调解指导和居中协调之间的关系,如何做好司法调解和其他结纷途径的效力衔接,以及如果人民调解当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对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何进行处理才能让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等,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调查研究。四、下半年工作思路下半年,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创新调解机制,整合调解力量,提高调解质量,以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为目标全力推进调解工作。(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加强调解工作,在新时代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客观必然性,也是紧贴当前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主题实践活动,我们必须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全面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调解”。XX现在正处于高速开发开放期,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复杂性、群体性纠纷显现高发态势,司法调解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途径,必须承担起分解社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所以无论身处在哪条工作条线,都要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都要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抓案件的调解或和解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和参与调解,对案情复杂或群体性案件,分管领导要亲自指导和关注调解进展。要加强调解中的和解工作,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暂时履行困难的案件,要慎用强制措施,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提倡调解和解,力争实现“双赢”。(二)要聚焦于案结事了,坚持调解优先,确保质量。长期以来,受传统思维习惯和考核办法的影响,我们将调解案件的质量更多地投注于案件的案件的起诉率、发回重调率。实际上这种认识是片面和有害的。调解案件同样有办案质量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没有“连蒙带骗”,强迫调解?我们不能为调解而调解,而要为化解而调解,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是否理解调解的内容,有没有存在先要当事人签字,签了字再说的现象?实践证明,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调解的法律意义,不能正确理解调解的结果和内容,即使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往往会埋下涉诉信访的隐患。调解文书的主文应该清晰明确、便于执行,但实践中因主文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导致执行困难的问题时有反映。各级领导对案件质量特别是调解案件的质量都要保持清醒的全面的认识。从涉诉信访情况看,一旦因调解质量出了问题,后续造成的矛盾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在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要以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选择标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调解质量,通过抓调解质量,实现调解结案率的上升,努力开创我局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三)要积极完善“大调解”机制,坚持多元聚力,有序衔接。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不同的阶层和利益群体对纠纷解决方式有着不同的需求,决定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体应当多元,解决的手段应当多样。当调解不能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找其他的维权途径。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立法机关的监督优势、行政机关的行政优势、司法机关的裁判优势、民间力量的社会优势,形成组合优势,有效构建“党委领导、多方参与、优势互补、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用法律的方法解决法律争议,用社会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让“大调解”这一应对社会矛盾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同志们,从事司法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有强烈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识,更要有定分止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和能力。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善于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具有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始终围绕着“心结打开,事结化开”来做工作,要切实通过调解,有效定纷止争,做好中间“话事人”的角色,发挥好“连心桥”的作用,切实用通过有智慧、有温度的方案,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让群众在调解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