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使用管理制度(一)钢丝绳进货前,必须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正确选择型号、规格,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进货,并在到货后按《规程》第402条进行试验、验收和妥善保管。新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原始资料。无试验报告的不得投入使用。(二)直径在18mm以下,保管期在1年以内的钢丝绳,出厂证明书齐全外观检查又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经试验。(三)保管期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外委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钢丝绳:2、各提升钢丝绳自使用时起,1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不符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四)各种钢丝绳在投用前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表9的规定。使用中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7条规定,并有计算资料。不符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五)使用中的钢丝绳每天必须由专人对钢丝绳的断丝、锈蚀、直径缩小和其它损伤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由检查人员签字。机电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如不按要求填写的罚款100元/处,对易损坏或腐蚀较严重,断丝较多的部位和区段应停车检查。对使用楔形的连接装置,每季度应将绳卡子打开进行检查,并将钢丝绳串出0.5米,检查情况记录备查。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卡车,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部门,并停车检查。发现有《煤矿安全规程》第413条规定的情况时必须更换。(六)使用中的钢丝绳经检查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更换:1、经试验安全系数及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0、411条规定时。2、升降人员的钢丝绳达到Ⅱ级锈蚀,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达到Ⅲ级锈蚀时。(七)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6个月倒一次头,其余提升钢丝绳按《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凡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汇报、倒头、试验、等工作的,查出一次罚责任者及分管队长各100元。(八)钢丝绳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准空班、漏检、弄虚作假。需要休班时,必须请假,由分管队长找人代替。替班人员必须熟悉检查标准、方法及现场情况,按规定填写记录。检查有漏检漏填记录者,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九)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加强对钢丝绳的检查。1、钢丝绳使用到后期,断丝、磨损及其它指标接近超限时。2、钢丝绳停用时间超过10天时。3、受水浸蚀、火烤等慢性损伤的地段。4、滑头百米以内。(十)所有钢丝绳滑头必须用桃型环和插接,根据钢丝绳的直径和载荷,检查按标准进行(钢丝绳插接长度不低于20倍绳径;搭接长度提物不低于800倍直径,运人不低于1000倍绳径;如果有绳卡,其数目至少不低于4个),并由本单位技术员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