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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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问题1】狭义无权代理跟表见代理的差别就是表见代理是有理由相信吗?这两者出题的时候有什么会强调有理由相信这字眼吗?这个表见代理的结果跟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方的结果不是一样的吗?那表现代理还有什么意义呢?【回复】1.狭义无权代理跟表见代理的差别就是表见代理是有理由相信吗?这两者出题的时候有什么会强调有理由相信这字眼吗?答:(1)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①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②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a)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b)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c)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③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a)本人追认。(b)视为本人同意。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2)出题是题目中出现“持有盖有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或“甲一直负责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采购活动,现已辞职,但A公司未将甲辞职的情况告知B公司”等这一类话语,我们要首先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这个表见代理的结果跟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方的结果不是一样的吗?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问题2】请问老师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况需要变更登记哪些需要转移登记【回复】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问题3】为什么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前者比后者优先的点在哪儿?【回复】1.经过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性,而依法交付设定的质押公式性小于依法登记的抵押权。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抵押权和质权担保的债权,那么此时应当优先偿还依法登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问题4】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分不清何时这个事情是什么权?【回复】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甲到期没有还钱,乙直接找丙,丙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才涉及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3.这里老师用例子的形式为您解答,方便理解:(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履行时甲要求乙先交货自己再付款,这时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2)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合同履行时,甲未交货就要求乙付款,这时乙就可以行使行履行抗辩权。(3)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后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时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问题5】“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这句话不理解,请老师举个例子好么?【回复】1.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乙欠甲100万元的货款到期不能清偿,丙公司欠乙20万元的工资,乙对丙公司拖欠的工资没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但甲也不可以对丙公司欠乙的20万工资行使代位权,因为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可以代位。【问题6】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怎么理解这四种合同?【回复】1.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2.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问题7】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构成当然退伙吗?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条件有什么区别吗?【回复】(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构成当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清偿能力并不会影响到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所以作为有限合伙人个人来讲,是否丧失偿债能力,是不会对合伙企业产生影响的,因此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当然退伙的情形。(2)如图所示:【问题8】当然退伙和除名对于原有名下合伙企业享有的财产份额处理相同吗?【回复】这里是不太一样的。1.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那这里的(1)和(5)举例说明:(A)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B)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此时财产份额已经被全部强制执行了,不存在后续问题了。2.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我们那这里的(1)和(2)举例说明:(A)如果为履行出资义务被除名的,那么根本就不存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被除名的,那么首先要赔偿造成损失的部分,如果是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9】请列举独立董事的职权有哪些?【回复】1.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解释】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2.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问题10】老师,有限责任也有股东吗?不是股份公司才有呢?有限也有股权?那这两种公司有何区别???我以为只有股份是有股东,有股权的呀。【回复】1.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有股东的。2.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称之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称之为股份。但一般考试中不用特别作区分。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包括不限于):(1)规模上: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规模较小、私密性高的公司形式,保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公司运营上具有灵活性,其设立、运作步骤简单;②股份有限公司则规模庞大,公众性强,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往往股东人数众多,公司的决策也按持股票数量掌握话语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2)两种公司形式具体差异表现在:①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②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3)股东人数限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4)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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