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复习专题-经济法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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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开(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非公开其余【考点2】股票发行的程序审核1.发行人: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发行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签订承销协议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3.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考点3】债券发行的条件主动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意】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禁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考点4】股票上市交易、暂停、终止上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暂停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终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止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考点5】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条件成立时间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净资产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盈利要求(满足其中之一即可)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2.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考点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责任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临时报告重大变化时及时报告【注意】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考点7】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禁止转让的情形:专业机构和人员股票发行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董监高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持有一个股份有1.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2.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3.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2.禁止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内幕信息:(1)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4)收购方案。操纵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欺诈客户【考点8】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1.控制权(1)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2.不得成为收购人:(1)法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2)自然人: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3.收购方式(1)全面要约: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2)部分要约:投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4.要约界限: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5.收购数量: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6.要约价格: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7.支付方式(1)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8.其他类型:(1)协议收购:仅限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收购行为。(2)间接收购: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而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考点9】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5%1.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2.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20%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考点10】收购要约【考点11】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豁免申请(变动)一般情形(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20个工作日证监会表态简易程序(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默示同意司已发行股份的30%;(3)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直接办理(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3)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1.第(1)项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2.第(2)项达到2%,在事实发生当日和次日锁定;第(1)项、第(2)项增持1%次一交易日发布进展公告。【考点12】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经营一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两项以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监管规则(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4)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5)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6)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3.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4.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人的证券买卖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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