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复习专题-经济法第三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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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界限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申请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适用于债权人申请【考点2】破产的申请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种类: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破产清算【考点3】破产案件的受理1.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2.债权申报期限: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3.债权申报:未到期视为到期附利息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和诉讼、仲裁未决可以申报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1.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申报2.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连带债务人数人破产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损失,不包括违约金)委托人、出票人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有担保债权应该申报【补充】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4.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1)禁止个别清偿。(2)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决定权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解除A.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B.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C.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申报A.解除:实际损失申报普通债权,不包括违约金B.继续履行:申报共益债务(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考点4】债权人会议表决权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以下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1)通过和解协议;(2)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②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职权监督、表决、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考点5】管理人1.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报酬由法院决定,作为破产费用的一部分。2.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职权:财产管理;代表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考点6】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有担保的)2.撤销权VS无效:撤销申请前1年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申请前6个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3.追回:出资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董监高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质物、留置物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4.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5.破产抵销权(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2)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考点7】重整1.重整申请的提出(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期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管理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效力(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暂时停止要求取回。3.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分组表决+法院裁决执行人债务人监督者管理人约束力①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②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效力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未申报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考点8】和解1.申请人:债务人可以直接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效力:(1)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考点9】破产清偿顺位1.顺位:(1)有财产担保权的(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费在先)(3)职工债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4)其他社保和税款(5)普通债权2.破产费用(必然发生):(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共益债务(可能发生):(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4.职工债权: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按平均工资5.分配:剩余财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考点10】破产程序的终结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管理人提存①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给其他债权人;②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给债权人。未受领分配额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诉讼仲裁未决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补充】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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