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合同法律制度分论【考点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保留条款。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4.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考点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①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②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考点3】买卖合同风险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补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补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先发货再签约)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考点4】买卖合同解除1.主从物:主及从,从不及主。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分批交付:单独解除、以后的解除、全部解除。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考点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义务借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款人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返还借款的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借款返还的期限,仍不能确定借款返还期限,视为不定期借款。贷款人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义务。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支付利息。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3.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性质:(1)一般: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约定利息,单务合同、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3)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考点6】租赁合同1.买卖不破除租赁: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同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买卖成交后继续生效。2.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租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上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4.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1.租赁物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所负的维修义务。2.风险承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以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通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1.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2.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同借款利息处理):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其在合理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考点7】建设工程合同1.分包和转包分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包工作”交由有资质的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转包(1)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考点8】其他合同1.委托合同:名义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性质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诺成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转委托①委托人同意:可以,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②委托人未同意:受托人应当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3.承揽:(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同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也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运输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6.保管合同(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7.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8.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有报酬没费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有费用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