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复习专题-经济法第十一章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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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法律制度总论【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考点2】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可以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后果:未生效(2)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后果:失效【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考点3】承诺1.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新要约:(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不是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考点4】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成立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约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2)采用合同书形式: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不符的,按约定地;没约定,按照最后签字地。【考点5】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考点6】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一定要有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考点7】有效合同1.合同的有效条件(1)当事人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纯粹获利的合同是有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纯获利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是有效的。(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考点8】效力待定合同1.情形:限制行为能力人(1)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无代理权人同上无处分权人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表见代理:有效,后果被代理人承担(1)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手持空白合同、之前此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而且无过失。3.表见代表: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但是善意相对人基于外在表现相信其有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而与之订立合同从事交易,此时,该代表行为有效。【考点9】无效合同VS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超越经营范围并非无效。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未被撤销前有效,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考点10】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无关3.价格调整:谁的错,对谁不利【考点11】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抗辩权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义务及时通知对方权利(1)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恢复履行;(2)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适当担保——解除合同【考点12】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合法)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非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注意】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考点13】撤销权1.情形:放弃债权(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达不到市场价70%)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市场价30%)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2.程序: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时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考点14】保证的种类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区别适用情况债务人不能履行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先诉抗辩权有无先后顺序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无联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出现以下情况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考点15】保证的设立绝对不能成为保(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证人(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特定情况下才能成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考点16】保证责任1.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责任的确认:(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3.约定不明和未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结果:(1)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考点17】定金性质实践性合同,定金交付生效数额定金数额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利息定金均不计算利息。罚则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比例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考点18】合同的变更、转让1.合同的变更: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2.合同权利转让(1)不可转让:根据合同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合同义务转让(1)程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抗辩、承担从债务。4.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考点19】合同的终止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考点20】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事后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事前约定: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法定解除(单方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情形:①不安抗辩权;②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③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④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考点21】合同债务的抵销1.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考点22】标的物的提存1.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考点23】违约责任的方式1.支付价款2.继续履行合同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4.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注意】当事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但是若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5.支付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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