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房地产学会,英文名称:CHINAREALESTATESOCIETY,缩写:CRES。第二条本学会性质:是由房地产行业管理机构、社会团体,承担房地产行业教学、研究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宣传媒体等企业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及行业相关知名人士自愿共同发起成立的,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经济理论、房地产管理科学和房地产发展方向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第三条学会宗旨: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房地产业务的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提高我国房地产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房地产体系建设。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房地产业科学健康稳定发展。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学会的主要任务(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我国房地产理论和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服务。(三)举办各种形式和各种类型的房地产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组织和推广交流房地产行业先进经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四)组织协助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培训房地产专业人才,提高房地产队伍素质。(五)组织开展国际间的房地产学术交流活动。(六)编辑出版有关房地产书籍、资料。(七)组织房地产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对房地产现代化设施和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吸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大型房地产企业为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和房地产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备案。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单位在房地产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对房地产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四)学会认为可以接纳的。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登记表;(二)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学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五)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并经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人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通过名誉人选;(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人接替常务理事,由学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个人会员被推选为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房地产工作,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的,由秘书处提出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第二十四条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房地产学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一)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第二十五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单位会员代表人被选举为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单位代表人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个人会员被推选为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房地产行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聘任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二)政府资助;(三)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赠;(四)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所得;(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或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二条遇有特殊情况,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