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2-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FillingLicensing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2-2009前言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杭州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9年5月,起草组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基础上,形成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09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号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家和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9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特点,规定了对充装单位的许可程序、资源条件、质保体系及充装安全质量等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充装许可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庄源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勇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崔红勤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王志高、温韶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理TSGR4002-2009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许可条件…………………………………………………………………………(1)第三章许可程序…………………………………………………………………………(3)第四章充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6)第五章附则……………………………………………………………………………(7)附件A充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8)附件B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13)附件C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17)附件D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28)附件E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3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2-2009-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以下简称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是《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等非气瓶类移动式容器。移动容器充装介质种类包括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和低温液化气体。第四条从事移动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容器充装工作。第五条进行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发证机关确定,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同一充装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充装地址时,可以统一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充装单位在多处充装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容器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TSGR4002-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理-2-(二)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适应本企业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充装铁路罐车还需要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要求;(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要求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九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充装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且提交电子文本,格式详见附件C);(二)单位(企业)概况,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充装介质、人员情况和设备情况、业绩等;(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政府规划、安全监管、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者有关证书(复印件);(六)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等)和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七)充装许可要求的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套)。第十条发证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书返还申请单位,一份传送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由发证机关存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2-2009-3-理意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充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十一条受理有效期为1年,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取得许可的,受理自动失效,并且发证机关在其后1年内不再受理其充装许可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进行充装线调试和试充装,但是试充装的移动容器应当尽快卸载且不得驶离本单位。充装单位自行检查认为符合评审条件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一式三份);(三)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各一份);(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各项规定、《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第十四条评审意见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求;(三)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TSGR4002-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理-4-(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长进行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及时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经过整改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中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意见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整改,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第十七条《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充装单位名称;(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三)许可充装范围(移动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种类和充装介质名称);(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五)证书编号。《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E。第十八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当名称、产权、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后许可、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2-2009-5-单位。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保证手册以及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充装单位变更充装场所或者增加充装项目,应当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在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约请原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充装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第十九条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充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因改制、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应该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经过批准后可以延期,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充装许可有效期内每年的年度综合工作报告;(二)充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第二十二条换证申请被受理后,充装单位应该按照本章的规定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二)充装场所涉及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执行情况;(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五)充装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第二十三条取得充装许可证(包括换证、增项)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TSGR4002-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理-6-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取得移动容器充装许可证,同时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并且取得公安、环境保护和气象等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批准或者验收以及取得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第二十五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内向发证机关和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综合工作报告,并且抄送相应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