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甲方(买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卖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1条电梯的名称、品牌(制造商)、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电梯编号电梯类型电梯品牌型号规格层、站、门载重(kg)额定速度(m/s)数量(台)电梯单价(元/台)电梯合价(元)电梯产地及生产厂备注总层数总门数停靠楼层一、垂直电梯小计二、扶梯电梯编号电梯类型电梯品牌型号规格倾斜角度(゜)梯级宽度(㎜)提升高度(㎜)额定速度(m/s)数量(台)电梯单价(元/台)电梯合价(元)电梯产地及生产厂备注小计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1.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及单价已包括电梯(包括但不限于厂家标准配置及合同约定配置所包括的全部零配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的制造、厂家检测调试、全部合法进口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商检、报关、完税等)、包装、厂家装车、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等)、工地卸运、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包括电梯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过程,亦包含技术资料提供等)、接受总包管理和协调、验收、质保期保修、保险、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等涨价风险)、利润、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乙方全面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结算时,合同总价仅在以下情况出现时作调整:(1)因甲方原因调整电梯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时。(2)因甲方原因导致电梯未能按时发货超过90天,增加了乙方的仓储费用时。1.2任何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的设备、零部件、软件(包括永久使用权等)、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资料、工作和服务等,即使在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清单或单价表等)中未列入或未报价或所列数量不足,亦属乙方供应范围,由乙方负责供应,其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1.3如因甲方原因调整电梯的品牌、型号、规格或数量时,按以下适用单价计价结算:1.3.1合同已有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进行计价结算。1.3.2合同有类似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后进行计价结算:(1)垂直电梯每增加或减少1层(不含层门),电梯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元/台;垂直电梯每增加或减少1个层门,电梯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元/台。(2)扶梯提升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0mm,电梯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元/台。1.3.3合同没有单价或类似单价的,由乙方报价给甲方审核确定,乙方的报价不能高于本合同电梯价格水平,且不能高于本次报价日前180天内,乙方销售的该型号、规格的电梯的最低价。1.4因甲方原因导致电梯未能按时发货超过90天,增加了乙方的仓储费用时,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仓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超过90天的仓储费用,按每天每台电梯人民币元计价结算。第2条电梯质量标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等2.1乙方保证提供的电梯符合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使用地地方标准规范和厂家的生产标准,以及合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及参数等),同时满足电梯使用地的消防验收要求,并应以前述约定的最严格的标准及要求执行。2.2乙方保证本合同电梯是合同约定生产厂家及品牌的原厂生产的优等产品,由生产本类电梯最好的材料及一流的制造工艺生产,均为崭新未使用过的、未经修复过的、技术先进且成熟、安全可靠、性能优良、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产品。2.3电梯应是先进的系统设计型产品,电梯主要部件须为本型号设计的固定配置,如乙方因产品升级换代等原因需要更改原配置的,须保证更改后的配置比原配置更优良,并确保安全可靠,所需费用不再增加。2.4乙方应保证电梯在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在电梯设计寿命期20年(即安全使用期,若国家标准或厂家标准的电梯安全使用期长于20年的,按较长的期限执行)内安全,并运转良好。2.5乙方保证电梯所使用的相关软件应成熟稳定,软件中未设置有任何妨碍运行或维护保养的代码或密码,不存在可见或者潜在的功能性障碍、或缺陷,且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2.6乙方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且各项指标均符合本合同约定。2.7电梯送达安装地点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需要生产厂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件:电梯设计图、装箱单、电梯出厂合格证、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平面布置图、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如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文本)、电梯电气原理图符号说明及电气控制原理说明书、电梯电气接线图、电梯部件安装图、安装调试及维护说明书、备品备件目录、安全部件(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进口部件的进口证明资料(包括商检、报关及完税证明等),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与文件,乙方所提供的资料需按甲方要求装订成册,上述资料应满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合同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验收等的需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延期支付合同款。2.8若是进口电梯,电梯送达安装地点时,乙方应提供进口电梯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商检证明等合法进口的相关凭证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延期支付合同款。2.9若在本合同签订时,电梯的底坑或井道或机房正在施工或已施工完成,则乙方应到现场勘查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的实际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现场实际的电梯井道配置图、机房大样图、电梯安装施工图等图纸,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对相关图纸及资料进行书面确认,作为电梯安装的依据。否则,现场安装出现问题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延长。2.10若在本合同签订时,本项目施工图纸已设计完成,但电梯的底坑、井道、机房未开始施工,则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施工图纸,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提供的本项目施工图纸的电梯井道配置图、机房大样图、电梯安装施工图等图纸,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对相关图纸及资料进行书面确认,作为电梯安装的依据。否则,现场安装出现问题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延长。2.11若在本合同签订时,本项目施工图纸正在设计,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电梯安装对其他专业要求的全部资料(如土建尺寸、预留预埋、防水、配电等),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合理要求进行本项目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乙方负责对涉及电梯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审核并书面确认。否则,出现问题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延长。第3条电梯的排产期及到货时间3.1电梯的排产周期电梯的排产周期为甲方发出排产通知书至该批电梯送达交货地点所需的时间。3.1.1垂直电梯的排产周期为个日历天。3.1.2扶梯的排产周期为个日历天。3.1.3因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排产前甲方有权调整电梯的数量、型号及规格等,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通知执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电梯价款,同时不因此对甲方进行索赔。3.1.4在电梯排产通知书发出后,若甲方再对电梯数量、型号、规格进行调整,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调整,并将电梯生产的情况、造成供货期变动及经济损失的情况,书面报告给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甲方亦有权到生产厂核实相关情况,乙方应给予全力配合。3.2电梯到货时间垂直电梯的到货时间暂定为年月,扶梯的到货时间暂定为年月;具体的电梯到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的到货时间,倒推甲方应发出书面排产通知书的时间,并及时发出排产通知书给乙方,乙方有义务书面提醒甲方及时发出书面排产通知书。3.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通知乙方对本合同电梯进行分批排产及到货。3.4乙方应在每次准备发货前10个日历天前书面与甲方确认交货日期、交货电梯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等,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发货。乙方应在电梯装运之日起2个日历天内将设备名称、数量、发运日期、预计的到货日期等装运细节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与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第4条电梯的监造、包装、标识、运输、合同履行的工作衔接等4.1甲方有权派员到乙方工厂进行电梯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对生产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供应的电梯。乙方对甲方工作应全力配合,并提供工作及生活方便。4.2乙方须依照有利于保护电梯的标准进行包装(包括但不限于防漏、防潮、防震、防撞击、防锈、防腐蚀、防雨水、和防其它损害等),满足电梯运输、搬运、仓储等环节的安全需要。乙方确认电梯的包装物无需回收。4.3乙方应在电梯包装箱上标示合同号、包装箱号、电梯编号及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附件名称等(备件和工具上还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同时电梯或者包装上的标识还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4.4乙方应当自备运输工具,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将电梯安全、快捷的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搬运、装卸、仓储、保管均有乙方自行负责,自担风险。4.5各方办理交货、配合、通知等合同履行手续的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4.5.1甲方代表为:,联系电话:。4.5.2乙方代表为:,联系电话:。4.5.3各方如变更代表人及相关信息,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书面变更通知[含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对方法律顾问。4.6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发生乙方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追偿,但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5条电梯到货初验、安装后验收及交付5.1电梯到货地点:工地。5.2乙方应在交货前或者交货时将电梯在装卸、安装、搬运、保护、保管、操作、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通知电梯安装单位,同时报送甲方及监理一份。5.3电梯运抵到货地点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监理、乙方及电梯安装单位共同参与下,由乙方拆箱,各方按照装箱单检查电梯标示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按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等资料,经初验合格的,甲方出具到货初验证明,乙方指定的电梯安装单位负责电梯的保管、安装及验收,同时乙方对电梯的保管、安装、验收、获取电梯合法使用证件及电梯安装合同中电梯安装单位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到货初验证明仅作为核实电梯到货时间之用,用于考核乙方是否按时到货,不作为电梯验收或接收的依据,亦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若电梯初验发现有物品缺失或资料不齐的,由乙方及时补齐,若因此造成到货逾期的,由乙方承担逾期到货责任。5.4电梯经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乙方及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由电梯安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经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向当地质监局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具体以当地质监局要求为准),电梯经工程所在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获得当地质监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具体以当地质监局要求为准)后,甲方将按合同要求对电梯进行验收,验收发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进行整改、更换,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乙方方可将电梯正式交付甲方,甲方正式接收电梯之日即为电梯的验收合格日期(即交钥匙方式供货),电梯安装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时,电梯的所有权方转移至甲方,所有权转移甲方前,电梯的保护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自担。5.5根据实际需要,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梯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等进行检验检测,并作为甲方对电梯验收的依据之一,若检测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部整改及检测费用(包括直至最终检测合格为止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承担。5.6乙方应在甲方验收电梯前向甲方提供一式六份的技术文件及主管部门验收文件(乙方所提供的资料需按甲方要求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