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条例》,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运营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鲁民〔2021〕10号),以及各级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文件要求,为全面做好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到2021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到2022年6月底前,排查问题全面解决。二、主要任务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及鲁政发〔2021〕11号、鲁政办字〔2021〕22号、鲁政办字〔2021〕18号、鲁政办发〔2021〕31号、鲁民〔2021〕10号等各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镇居住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以2021年5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21〕11号)为界限,既有小区是指2021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2021年5月26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一)设施规划情况1.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县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2021-2035年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2.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实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要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查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对不符合的不得通过审查。在审查前,应当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二)设施配建情况1.根据鲁政发〔2021〕11号、鲁政办字〔2021〕22号文件要求,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县民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方案予以核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既有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建设“15分钟养老服务圈”的要求,以不大于1000米为覆盖半径,由镇(街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2.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21)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移交利用情况1.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前县民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民政部门。对未按约定移交、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工作专班,逐小区清理移交。(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2.对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镇街负责明确养老服务专用面积、共用面积,登记造册,县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3.检查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对存在被挤占挪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四)建设与运营1.县民政部门统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镇街根据配建房屋结构等实际情况,原则上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低于300平方米的建设老年食堂、文体活动中心、养老驿站。(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街道、乐安街道、大王镇;完成时限:持续建设)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由第三方运营,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活动中心-养老驿站“四位一体”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将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持续建设)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镇街等主要领导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组建以上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股室负责人为主的工作专班,逐小区进行清理整治移交。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研究,加强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工作原则上至少半月一调度。(二)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法治思维,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存在问题。对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约定和时限移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改正、限期移交,对不整改、不移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对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置。对小区未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统筹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三)加强政策支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21〕1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21〕3号)和《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整合闲置土地和设施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政策,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