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民事执行制度概说一、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诉讼活动。二、民事执行的特点(一)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二)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三)以债权人申请启动为原则;(四)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根本特性;(五)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三、民事执行行为(一)民事执行行为的含义民事执行行为是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行为。(二)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是在司法行为控制下的与审判行为平行的一种司法强制行为。•强制执行物业费(三)有瑕疵的执行行为是指民事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或者执行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执行结果不符合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分类违法执行行为不当执行行为后果: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合法原则;(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四)执行及时原则;•(五)执行穷尽原则。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执行主体(一)概述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二)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负责执行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执行庭长、执行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三)执行当事人含义: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即具有给付性质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执行承担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就是执行承担。权利的继受义务的承担被执行(1)对遗产执行或者终结行当事人死亡(2)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为人发被执(1)组织终止;行主(2)组织分立、合并;生体的(3)组织名称变更;执变更(4)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行或者(5)独资企业;承追加(6)合伙组织;担(7)开办单位。(四)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等。•协助执行人二、执行标的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财产执行人身执行(二)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有体物1.财产无形财产豁免执行的财产•陆毅违约被强制执行•(三)行为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谢晋遗霜申请对宋祖德强制执行•(四)人身执行的标的•1、人的身体•2、人的自由•对孩子的探视权第三节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一、执行依据1.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法院2.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制作的3.支付令;生效文书4.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5.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的裁定书和执行令;其他机构1.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文书;制作的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生效文书文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二、执行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指执行案件应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不明确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节执行程序通则1.申请执行一、执行开始2.移送执行•(一)申请执行•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1)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依据•(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3)在执行时效内提出•(4)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二)移送执行•指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适用情况:•(1)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执行案件受理的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要件:(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提供担保的申请及暂缓执行的申请。(2)有确定、足额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F208•拍卖房子奥迪作担保四、暂缓执行(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二)适用情形: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三)暂缓执行的效力•(1)暂停执行程序。•(2)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3)有条件地恢复执行。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执行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但对延长次数未予以明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即最长暂缓执行期间为6个月。若超过6个月,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五、执行和解(一)概念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效力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婚纱店被查封五、不予执行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者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书予以审查或者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二、不予执行裁定的适用(一)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二)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三)不予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六、执行中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执行七、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五节参与分配一、参与分配的概念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须已经对被执行人取得执行根据;2.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3.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4.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5.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6.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三、参与分配的顺序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诉讼费后,按下列顺序分配:(1)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2)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3)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4)普通金钱债权。(5)行政或司法罚款、刑事财产处罚。第六节执行竞合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类型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二、执行竞合的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存在;2.执行对象须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标的物;3.数个权利人所持的执行根据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4.各个不同执行依据发生在同一特定时期;第七节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一、委托执行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二、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其他人民法院帮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司法协助。广义的协助执行,除了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外,还包括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执行。第九节执行救济一、执行救济执行救济: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二、执行异议(一)概念执行异议就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二)执行异议的条件1.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异议理由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3.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三、执行回转(一)概念是指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二)执行回转的条件1.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根据;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