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尚桂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额返利【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北京市【裁判时间】2014-04-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桂莲,女,1949年8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国祥,曾用名郑云,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昆,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伦,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1,曾用名陶2,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辩护人彭力保,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宝永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1,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志学,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北里205楼1102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锁军,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7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桂莲、郑国祥、卢、陶1、侯、杨1、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9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七被告人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瑶、李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桂莲、郑国祥、卢、陶1、侯、杨1、尹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请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桂莲、郑国祥、卢、陶1、侯、杨1、尹于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以出售磁疗产品获得高额返利为由,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后又追加指控:被告人尚桂莲、郑国祥、卢、陶1、侯、杨1、尹于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假借销售产品为名,通过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尚桂莲、郑国祥、卢、陶1、侯、杨1、尹无视国法,为牟取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尚桂莲系主犯,其余六名被告人均系从犯。 被告人尚桂莲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其辩称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高额回报的销售方式,是公司为了推广产品所采取的宣传广告手法,向店员支付的也只是劳务费,整个行为是出于营销而进行的资金运转,并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行为主体是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人尚桂莲个人,公司所销售的是具有专利权的真实的磁疗产品,为推广产品所采取的“体验式销售模式”亦不存在违法之处,经营收入也均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未造成扰乱,被告人尚桂莲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尚桂莲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郑国祥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其辩称在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未从事销售工作,也不清楚公司的销售模式;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国祥是2011年7月后到公司工作,入职时没有经过培训,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并不了解,具体工作只是按照尚桂莲的指示对前来要款的人做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公司未发展新的分店,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国祥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卢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其辩称在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所从事的只是向店长介绍公司所销售的磁疗产品知识,不讲授销售方式,且自身对于公司的销售方式也不清楚;其辩护人亦认为被告人卢只是向客户讲授产品知识,公司的经营模式与卢无关,被告人卢无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陶1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陶1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陶1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侯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1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其辩称在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只从事物流工作,未参与实际销售行为,未意识到自身行为性质属于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系单位行为,而被告人杨1具体所从事的只是职务行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故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杨1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尹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其辩称在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只从事会计工作,未意识到自身行为性质属于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尹参与返款工作,但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故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尹的指控不能成立。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被告人尚桂莲以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2号楼6层702,以下简称三赢吉昌公司)为依托,在北京、青岛、潍坊、邯郸、涿州、江阴、杭州等地发展多家加盟分店,以体验式营销方式经营磁疗产品为名,通过高额返利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具体方式为店员每购买一单人民币5500元的产品,以两个月为期限进行返款,第一个月返还人民币3000元,第二个月返还人民币2950元,加盟店店长每吸收一单,获利人民币100元,整个资金运转均通过被告人尚桂莲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多个账户进行,所吸收的资金被用于多种投资经营,其中包括被告人尚桂莲后续设立的北京三赢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三赢吉盛公司)、北京三赢双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三赢双健公司)。现经查实,自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尚桂莲通过上述方式共向被害人张1等众多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 在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尚桂莲所依托的三赢吉昌公司共分市场部、行政部、物流部和财会部等部门,其中市场部负责分店加盟和市场管理,部门经理被告人郑国祥、部门主管被告人陶1;行政部负责向客户讲解产品和销售方式,部门主管被告人卢;物流部负责按照市场部的单子发货,部门主管被告人杨1;财会部负责财务事宜,其中员工被告人侯具体负责计算返款额和操作返款工作、员工被告人尹参与操作返款工作。 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尚桂莲、陶1、杨1、尹被查获归案;同年2月27日被告人卢被查获归案;同年4月16日,被告人侯主动投案;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郑国祥被查获归案。 现户名北京三赢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的账户;户名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的账户;户名北京三赢双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号的账户及被告人尚桂莲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均被冻结。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陶1家属退赔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侯家属退赔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1退赔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尹退赔人民币180000元,其中包括被告人尹之前从三赢吉昌公司所借的人民币1500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下列证据材料: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1、穆、崔、行、宋、徐等人的陈述证明:在三赢吉昌公司加盟店内参加体验式营销,即按照每购买一单人民币5500元的产品,以两个月为期限,第一个月返还人民币3000元,第二个月返还人民币2950元的模式进行投资及返利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1、证人常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常加盟三赢吉昌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成立了加盟分店,通过体验式营销的方式经营磁疗产品,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公开集资,具体就是向外宣传花5500元购买一套三赢吉昌公司磁疗产品就具有会员资格,第一个月向客户返还3000元的体验宣传费,第二个月再返还2950元的体验宣传费,而加盟店店长则从每套产品销售中获得100元的收入。三赢吉昌公司采取这种赔钱的体验式销售方式的原因是为了省广告费,但公司又允许重复体验和不限购的原因就不清楚了。常共发展了七、八十个会员,其中有30个左右的会员长期体验,到期也不拿钱,继续投入下期体验。每月10日、20日、30日,常将会员交的钱通过网银转到三赢吉昌公司董事长尚桂莲的工行卡、农行卡上,并将购买的产品明细以传真方式发到三赢吉昌公司,然后厂家直接把货发到店里。每月的11日、21日、31日或1日,三赢吉昌公司会将到期的返利款转到常的农行卡上,常再给会员。2011年9月30日以后,三赢吉昌公司就不再返利了,同年10月尚桂莲承诺三个月内返利,但至今仍未返利。现常的店投入三赢吉昌公司的钱有将近1000万元未返还。三赢吉昌公司的这种销售方式是常加盟前,公司宣教部姓卢的经理向常介绍的,在卢经理介绍后常又和公司董事长尚桂莲谈了两次,内容和卢经理讲的都一样,后常签了协议加盟。 2、证人窦的证言证明:自2009年开始,窦就开始购买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的磁疗被产品,并且收到了返还,从2011年6月开始,有人通过窦将钱交给三赢吉昌公司的店长,同年8月窦与三赢吉昌公司签订协议,成为三赢吉昌公司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1022号店的店长,以高息返利的方式吸收会员投资,具体方式就是会员购买一单5500元的磁疗产品,第一个月返还3000元,第二个月返还2950元。店长每吸收会员投入一单,公司开始是给店长100元,后来公司扣除10元的税费就给店长90元。三赢吉昌公司当时宣传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聚拢资金,然后搞别的投资。窦吸收的会员投资通过网银转给了三赢吉昌公司。从2011年10月,三赢吉昌公司就停止返利了。 3、证人陈、许、郑、闫、吕、高、王1、杨2等人的证言证明:这些人均系三赢吉昌公司加盟店店长,均通过与上述证人常、窦、杨2所述相同的销售方式发展会员,吸引会员投资,其中杨2是2011年8月之后成为三赢吉昌公司的加盟店店长,在加盟时是郑云接待的,并和杨2谈的投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