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村稳定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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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农村稳定问题的探讨近两年来,随着农业收益的停滞不前,农民收入的下降,加上入世后带来的强大冲击,给农业、农村、农民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直接表现是农民的不满情绪逐渐增多,干群日益疏远,农村的不稳定情况也不断增多,维护农村稳定成为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全国全党农村工作的重点。不少有识之士也充分认识到了农村稳定工作的重要性。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中国问题专家程晓农曾撰文深刻指出,21世纪中国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挑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保持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党中央反复强调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稳定工作,稳定压倒一切。如何保持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必须提高认识、对症下药、整体联动、综合治理,才能使农村稳定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一、农村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维护农村稳定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现阶段影响农村稳定的社会矛盾中主要有治安混乱矛盾问题、干群矛盾问题和农村经济发展矛盾问题等。治安混乱矛盾问题突出表现在土地、山林、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各方面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呈增多趋势;农村人口流动的频率和数量不断增大,而管理却没有相应跟上;农村封建迷信沉渣泛起,部分农民盲目信教;少数村组家族斗争愈演愈烈,导致民风不正,治安不好。干群矛盾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农民负担依然较重,有的地方长期积累的经济发展高指标,财税增长高速度的浮夸水份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为了完成超实际的财税上缴任务,不得不向农民增负,有的还在政策之外乱开口子,变相收费,引起农民极为不满。二是少数干部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搞强迫命令,当市场把握不准时,所造成的损失由农民单方面承担,使农民由不信任干部到怨恨干部。三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为政不廉、假公济私、处事不公,引起农民群众的激愤。农村经济发展矛盾问题主要表现在最近几年来农民增收无门,农村经济整体出现停滞甚至倒退现象,同时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引起部分陷入赤贫农民的对立情绪不断增多,成为农村不稳定的最大潜在因素。虽然,社会治安混乱矛盾问题在某些方面、局部地区较为突出,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总的看来,不会影响大局的稳定。因为对社会治安问题,各级政府上下认识一致,而且通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来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最近几年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已经收到明显成效。因此,只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社会治安是完全可以解决好、控制住的。对新时期农村干群矛盾问题、农村经济发展矛盾问题,由于情况非常复杂,上下认识不尽一致,加上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所以,要做好农村社会稳定工作,首先,要继续抓紧对治安问题的整治。其次,要对干群矛盾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入手,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坚持依法行政,尽快建立起干部群众之间的新型关系。面临目前农村的实际,既要相信和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又要十分注意调动和保护乡村干部的积极性;既要抓住一个时期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如干部作风、农民负担等问题,下大力加以解决;同时又要提倡全面掌握情况,辩证地思考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以偏概全,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再次,要把一切工作的重心摆在发展农村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上,特别是要学会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来指导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就稳定抓稳定,而应找出造成不稳定的深层次根源,有的放矢,标本兼治,使农村真正得到稳定。二、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维护稳定工作的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维护农村稳定必须筑固第一道防线,而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如何,直接影响这一道防线是否稳固。目前,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依然沉重的农民负担。目前,县乡两级政府机构臃肿,人员庞大,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要,不得不向基层干部“加压”,使中央的减负政策在基层走样。而村干部作为干部,既要执行上级的政策,同时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代表,又必须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在这两难的处境中,使他们不得不卸担子、走弯路。二是村级财务背上沉重的包袱。据资料表明,现阶段有三分之二的村级集体没有集体经济,更有甚者,有的村级集体由于各种原因,背上了几万甚至几百万元的债务,并且有很大一部分无法清偿,这样无形中给村干部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觉得工作难以开展。三是村级干部的待遇难落实。村级干部大多是家里的顶梁柱和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受家庭责任感的驱使,他们必须为家庭带来更多的物质收益,而目前农村经济的环境又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使他们不能安心工作。四是农村家族势力把持村级政权。在有的家族势力大的村,往往是家族的“族长”把持政权,而家族势力相对较弱的村级干部有时还得按他们的意图办事,特别是在调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分配时经常受到家族势力的左右。在有的家族势力相当的村,经常是相互“抗衡”,甚至有人提出要“轮流坐桩”,造成村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怎样有效保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主要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广辟用人渠道,不拘一格选干部。选拔农村基层干部,眼界要宽,目光要远,不应局限本乡本村,可以从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高中毕业生中“选”,从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主中“挑”,从县乡机关干部中“派”,把群众公认的威信高、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中青年人才推上农村基层干部工作岗位,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后备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积极探索农村基层干部选拔和管理的新思路。第二,要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当然提高农村干部素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相一致,不能想通过几次集中教育整顿在短期内就能达到理想水平。但是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的村务公开、村民议事、民主评议干部等作法,实质上是通过民主和法治手段,为提高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素质、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的有效举措。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这些工作的力度,务求实效,防止流于形式。第三,要客观地评价对待基层干部。在处置犯有错误的基层干部上,应该把批评教育与体谅、理解、爱护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以权谋私、欺压百姓等主观故意的恶劣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因干部本人素质低、方法不当引发的矛盾,要积极引导干部提高认识,帮助其改进工作方法,并督促他们努力去化解矛盾;对不能正当履行公务的行为要给予有力的支持,排除干扰,解除后顾之忧。同时要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落实解决农村基层干部的待遇,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经济不太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干部不能求全责备,他们是现有农村干部队伍中层次最低、素质较差、容易出问题的一部分,而且他们长期处在第一线,经常纠缠在各种矛盾之中,对他们身上的问题应“抓大放小”,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三、农民群众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维护稳定工作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维护农村稳定既要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又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用好用活“群众路线”这一法宝。近几年来,各地虽然开展了一些群防群治活动,如成立护卫村、护卫队等等。但实事求是地说,这项工作在一些地方,特别是条件差、问题多的乡村走了过场。农民群众没有真正参与进来,通过这项工作应该解决的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观点不强。有的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当前农民素质普遍较低,依靠他们去抓农村稳定是纸上谈兵,画蛇添足,因此凡事自己做主,不善于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把走群众路线作为点缀。二是部分农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淡薄。受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部分农民缺乏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没有认识到维护农村稳定就是维护自我的权利,而是片面地认为抓农村稳定是政府部门和干部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三是客观条件的影响。目前在不少村,年轻的初高中毕业生,大多长期在外,有技术、有门道的青壮年劳力在家的也很少,留守的大都是“老弱病残”,缺乏参与的主观要求和客观条件。四是有的干部作风飘浮。有些部门领导喜欢研究“盆景”,往往从领导重视、干部素质好、群众觉悟高等各方面条件好的环境入手培育典型,去“粗”存“精”,不是按事物的发展过程来总结经验,而是按自己的理解来行事,特别是过高地估价了现阶段广大落后地区农民的觉悟程度,忽视了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健全,公民法律意识还较薄弱的条件下,发动农民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难度,以致搞出来的东西“合理合法不合实际、好听好看不好操做”。鉴于现阶段农民群众的实际素质水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切实加大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创造条件,使农民群众更多地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只有在更多的农民知法、守法、护法的前提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才能真正推进。二是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动农民参政、议政、监政,引导他们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但要严格防止“挑动群众斗干部”、“纵容干部治群众”等不良倾向。三是要切实加强扶持和监督。要充分认识到在小农意识、传统观念、习惯势力根深蒂固的农村推行民主和法治建设,必定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要坚持打持久战,而不是打运动战,使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能不断推进。四、地方政府缺乏扎实有效的整治手段,维护稳定工作的措施有待进一步拓宽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在抓农村稳定工作中最大的烦恼莫过于“缺乏手段”,普遍反映对上访闹事、不履行义务、滋扰百姓的轻微违法行为难以处置。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有法律手段不健全、执法不力的一面,也有陷于思想误区,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行政”,不会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的一面。如有的农村基层干部过分依赖于法律的刚性,把解决难题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上。没有时,消极等待,一旦有了,就简单运用,以硬碰硬,试图用国家强制力代替艰苦细致的工作,其结果只能是掩盖或激化矛盾。再如,有的干部遇到难题绕道走,没有手段不办事,心安理得地放弃自己的职守。又如,有的干部在依法治村中,片面要求村规民约的每项规定都要有法律根据,把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与村民自治没有合理地区分开来,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群众赞成且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概斥之为“土办法”,挫伤了干部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影响了依法治村的实际效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面对的情况非常复杂,法律意识与传统观念并存,法治力量与习惯势力并存,文明行为与落后做法并存,由此决定这个时期的农村法治建设,是先进与落后并存,新旧交替混杂,斗争十分激烈,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法治建设过程。在这一阶段中,单一的,理想的观念和作法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既要强调依法办事,防止“人治”代替“法治”;同时,又要运用好群众自治这个法宝,解决现在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对所谓“土政策”要具体分析,对出于干部个人意志,采取非法、不文明方式,欺压群众的,如殴打、捆绑、关押、游斗人等,要坚决制止,决不姑息迁就;对于工作需要,针对特殊对象,采取与群众素质相适应的经济、舆论、道德等手段解决特定问题的,如对违反村规民约者适当罚款、张榜公布、不评先进不挂牌、不优先享受村集体的服务,对长期不交水电费者停水停电等等,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对这类“土政策”应本着下述原则予以规范:一是遵从群众的意愿,把群众赞成的办法通过村规民约这种“小宪法”的形式使之合法起来。二是对所采取的措施,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保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就应当予以肯定,不能要求条条都有现行法律规定作依据。三是措施的实施要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便于群众监督。五、机关部门配合欠紧密,维护稳定工作的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稳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治乱”、“治穷”、“治瘫”要同时进行,不可偏废,需要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而目前各个部门的配合情况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特别是在目前财政分配体制还不太健全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长官意志的推动,一些政法机关往往争着办“经济案”、“政绩案”,而对无利可图或不大不小的案件则互相扯皮、相互推诿,导致有些地方的综合治理实是无人治理。因此,根据目前农村的实际,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法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对治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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