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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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材料一、先简单说一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二十一年的历程。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出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台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二、2010年国家、省、市其他的安全生产文件:1、国务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严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0年1月2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简称“十八条”。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2010年4月1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通知》(简称“二十二”条)。这些通知都提出了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达到安全生产应知应会,通过培训要做到:知道工作岗位存在那些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故,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制度,知道发现异常情况如何处置、发生事故后如何应急逃生或实施救援等。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主要有四项: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具体规范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事实表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但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带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另外有的从业人员虽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而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也很多。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安全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术装备的从业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的需要,必须对新招聘、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许多国有和大型企业一般比较重视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比较高。但是许多非国有和中小企业不重视或者不搞安全培训,有的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简单应付了事,其中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素质,因此违章违规操作,酿成事故的比比皆是。所以,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他们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至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许多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报告并得到有效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所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各级领导和项目部要做出努力,更要靠在现场作业一线的广大职工。只有“安全”才能幸福;只有安全才能完成各项任务;只有“安全”才能挣钱养家。我们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干活时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能够应变,做到“不伤害自己”现场施工是群体作业,相互配合,还要注意不伤害他人。自己在高空作业,要注意下面是否有人操作;机器还在运转,自己擅离岗位,要想到会给他人造成危险;自己的工序没有尽职尽责,会给下面工序留下隐患等等,人人注意安全,安全才能有保障。操作时还要注意周围环境和劳动条件,时刻注意不要被他人伤害。发现危险和同伴违章要及时制止,注意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不然一人违章殃及大家。为了“安全”,我们大家要多说一句话,多消除一个身边隐患,多制止一次违章,真正实现“四不伤害”。四、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2、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运转尽到责任;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经常关心自已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5、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章守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五、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就是就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那么什么是伤亡事故?伤亡事故如何分类?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件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如下:(1)事故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水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2)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3日。2、重伤,指千百万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3、死亡。(3)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任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伤亡事故发生后,怎样进行事故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有明确要求:职工发生负伤事故导致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后者则向厂长报告。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条:(1)事故可以预防。在这种原则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研究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及方法。(2)防患于未然。事故与后果存在着偶然性关系,积极有效的预防办法是防患于未然。只有避免了事故,才能避免事故造成的损失。(3)根除可能的事故原因。事故与其发生的原因是必然性关系。任何事故的出现,总是有原因的。事故与原因之间存在着必然性的因果关系。为了使预防事故的措施有效,首先应当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准确地找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及基础原因。所以,效的事故预防措施,来源于深入的原因分析。(4)全面治理的原则。这是指在引起事故的各种重要的原因,必须全面考虑、缺一不可。预防这三种原因的相应对策为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及法制(或管理)对策。这是事故预防的三根支柱。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某一根支柱,事故预防的效果就不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哪几种?企业职工的心理随着时代变迁而逐渐变化,不少心理现象对安全生产发生深刻影响。因此,研究这些现象,并采取相应对策,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就当前来说,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大致有以下几种:(1)自我表现心理。这种心理在青年工人身上较突出。他们虽然进厂年限短、工作以验不足,但常常表现得很自信,很有把握,在别人面前喜欢表现自己的能力。有的不懂装懂、盲目操作;有的一知半解充内行,生硬作业;甚至有的横充“好汉”,乱摸乱动。对这些好自我表现的心理,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是很危险的。(2)“经验”心理。持有这种心理状态的职工的特点是凭自己片面的“经验”办事,对别人合乎道理的劝告常常听不进,经常说的话是“多少年来一直是这样干的,也没出事”。有的技术上有一套、工作热情很高的老工人发生事故,多数原因在于过分相信“自我经验“上。(3)侥幸心理。完成一些操作,往往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的方法。但有些安全操作方法往往较为复杂。而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从图省事出发,常把安全操作方法视为多余的,理由是“别的省事方法也不一定出事故”。把“不一定”这种“偶然”当作“一定”的“必然”。于是,对明明要注意的的事项他不去注意,明令严禁的操作方法他照样去做。这种人常常是出了事故才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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