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及其类别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复效条款、现金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2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表现为:次健体积极参与,容易出现逆选择。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则其计算公式为:1保额此年龄死亡率某年龄自然保费利率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3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4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二)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①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②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③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5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一)普通型人寿保险1.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定期寿险优点:费率较低、保险期限限定、容易产生逆选择定期寿险的局限性:不具有储蓄性、不能退保定期寿险适用范围:用于抵押贷款、子女未成人、风险不确定的工种6第二节人寿保险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止。终生寿险特点:(1)保费贵(2)终生保障(3)保费中含有储蓄成分终身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可分为:(1)普通终身保险,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2)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其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3)趸缴终身保险,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7第二节人寿保险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的保险形式。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8第二节人寿保险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按缴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按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其中,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还年金两种。9第二节人寿保险(二)新型人寿保险1.投资连结保险(1)投资连结保险的含义中国监管规定中定义的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该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或称“基金”)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10第二节人寿保险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具备的特点包括:①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②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11第二节人寿保险(2)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①投资账户设置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一些产品还加入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在死亡保险金额的设计上,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12第二节人寿保险③保险费一种交费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PremiumHoliday),另外还允许投保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④费用收取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13第二节人寿保险2.万能保险(1)万能保险的含义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了解到该保单的内部经营。保单持有人可以得到有关保单的相关因素,如保费、死亡给付、利息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各种预期的结果的说明。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纯保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纯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14第二节人寿保险从万能保险经营的流程上看,保单持有人首先缴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的各种费用支出首先要从保费中扣除。其次,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如可变保费)等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进行了这些扣除后,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这部分价值通常是按新投资利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期末现金价值。在保单的第二个周期(通常一个月为一周期),期初的保单现金价值为上一周期期末的现金价值额。在此周期,如果首期保费足以支付第二个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缴纳保费。如果前期的现金价值不足,保单就会由于保费缴纳不足而失效。本期的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的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余额就是第二期期初的现金价值余额。15第二节人寿保险①死亡给付模式万能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当然,给付方式也可随时改变。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A方式和B方式。A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的方式;B方式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在A方式中,死亡给付额固定,净风险保额每期都进行调整,使得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成为均衡的死亡给付额。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风险保额就会等额减少。在方式B中,规定了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死亡给付额会等额增加。16第二节人寿保险方式A均衡死亡给付:均衡死亡给付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年龄方式B均衡风险净值:递增死亡给付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年龄图8-1万能保险的死亡给付模式17第二节人寿保险②保费缴纳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缴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做出规定,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地缴纳保费。灵活的缴费方式导致万能保险容易失效,因此保险公司的一般根据保单计划所选择的目标保费,向投保人寄送保费通知书,提醒其缴费。另外投保人一般也会同意签发其银行账户每月预先授权提款单据。另一种做法是保险公司按投保人规划的保费金额向投保人寄送保费账单,投保人按账单金额缴纳保费。18第二节人寿保险③结算利率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单独账户。在单独账户中,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一旦资产小于负债,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补足资金;同时,因结算利率低于实际投资收益率而产生的公司收益也应被转出单独账户。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二者之差并不得高于2%。单独账户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19第二节人寿保险④费用收取万能保险保单只可收取以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3.分红保险(1)分红保险的含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20第二节人寿保险(2)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①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②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③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④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3)保单红利分红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保单红利。21第二节人寿保险①利源盈余(或红利)的主要三个来源是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除此以外,还有其它的盈余来源,包括:失效收益,投资收益及资产增值,残废给付、意外加倍给付、年金预计给付额等与实际给付额的差额,预期利润。②红利分配《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22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一)意外伤害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1.伤害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角、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2.意外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23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3.意外伤害的构成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