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共28件)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24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1.1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7.125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11.16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12.77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6.4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3.29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7.201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6.11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151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8.151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151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8.11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7.201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3.517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118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7.2019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1.120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12.12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152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8.152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8.152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5.12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6.126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5.2.127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4.9.128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设部1998.9.1房地产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共6项)许可项目(1):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股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执法标准: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执法程序:一、到县房地产管理局机关申请办理。二、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三、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执法责任: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许可项目(2):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执法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执法标准:一、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2、受理、审查、公告、许可决定。执法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可项目(3):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执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执法标准: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2、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许可决定。执法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工作中违反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可项目(4):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执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执法标准:1、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书面转让协议书;2、补偿安置资金兑现情况;3、受让人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2、受理、审查、公告、登记备案、许可决定(批准转让)。执法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工作中违反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可项目(5):5、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标准的核准执法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2、《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拆迁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1)无产权关系证明的;(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执法标准:1、补偿安置方案;2、公证机关办理的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的《公证书》。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2、受理、审查、核准、登记备案。执法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标准的核准工作中违反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可项目(6):6、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执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执法标准: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2、受理、审查、批准。执法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工作中违反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共145项)处罚项目(1):1、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未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别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以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罚款。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股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县房地产管理局执法标准: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房产评估价5%的罚款。执法程序:一、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二、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以下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三、房地产行政处罚的实施:1、简易程序。对给予警告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房地产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房地产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房地产行政处罚。(1)立案: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房地产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