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强渣土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渣土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即日起,在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规范城区建设施工秩序和保证道路干净整洁,紧紧围绕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二、法律依据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xx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二)施工工地出入口、内部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三)有施工车辆出入的施工工地出口内侧建设冲洗平台,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确实不具备建设冲洗平台设施条件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绿化或者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五)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但是按照规范要求不宜采取湿法作业的除外;(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第十七条: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全密闭化车辆,保证车厢密闭完整,运输煤炭、砂石等其他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覆盖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二)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装卸场所;(三)运输车辆倾倒物料后,继续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行驶途中不得泄漏、撒落。散装物料需要在城镇公共场所装卸作业的,应当装袋运输和装卸,不得泄漏、撒落。 三、具体工作 (一)严格实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制度。即日至xxxx年x月xx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xx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排放(消纳)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过渡期后,对于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重罚。 (二)严格管控建设工地内扬尘污染源头。城区所有在建工地严格按照《xx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施工,大型工地必须实行围栏作业;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施工现场设置炮雾机等降尘设施,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裸露土地必须采取覆盖、遮挡;配备一定数量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冲洗污染路面;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打击违规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车辆。按照《xx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对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车辆,查获一起,处罚一起。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的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抛洒滴漏行为,提高渣土处置中违规行为发现和处置的时效性;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定地点运输倾倒,一经发现顶格处罚。 (四)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整治城区及周边采石场、砖瓦厂、搅拌站、零散砂石销售制售点。依法取缔的非法砂石堆放销售点,手续齐全未关停的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要责成各点位严格按要求堆放整齐,覆盖到位,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决不能出现扬尘污染问题,切实做好长效跟踪检查机制。 (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