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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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桌球室、游戏机室、游乐(艺)场所等;(二)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三)文化娱乐场所举办的各种演出、比赛和文化艺术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四)民间艺人、民间职业剧团的演出经营活动;(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第三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的活动以及赌博、封建迷信等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加强文化稽查工作,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以及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审批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第十条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二)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合格人员;(三)有能保证正常营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的,必须经过下列审批程序,方可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者持有关申办材料,向所在地县(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项目、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娱乐设备以及经营方案等验收合格后,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在立项、审核、验收、审批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领安全、卫生等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第十二条申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三)、(四)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持有关材料,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人员状况、业务水平等审核合格后,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或者《个人演出许可证》。第十三条省外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在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持其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演出证件,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境外演职员在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由邀请单位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文化部审核批准。第十四条凡本省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出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时,必须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演出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演出手续。第十五条申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必须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临时经营演出许可证》。举办临时大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还应当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经公安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持本条例第十一至十五条规定领取的证照和有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纳税事项。第十七条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转业、停业时,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验证手续。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九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营者持证亮照经营;(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三)营业人员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四)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等规定;(五)灯光、音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各种经营收费项目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七)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第二十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表演团队、个人以及节目主持人;(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三)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徕顾客,严禁用色情方式服务;(四)严禁经营内容反动、淫秽和赌博、封建迷信的活动;(五)不得播放非经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或者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六)不得举办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演出、比赛、文化艺术展览和展销,以及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其他营业性活动。第二十一条凡在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演出的团队和个人,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证件。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出售有关证照。文化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禁止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有奖经营活动。营业性游戏机室以及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第二十四条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衣冠不整或者酗酒后入场;(二)进行低级、色情的表演;(三)起哄闹事、斗殴、赌博、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活动;(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法定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非发证机关扣缴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费用,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和劳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监督。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行为。第二十九条文化稽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稽查;(二)一般有两人以上,佩带标志并主动出示《文化稽查证》;(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当如数上交,不得私自处理。第三十条《文化稽查证》限于对文化经营活动稽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第三十一条各级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文化娱乐业的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不按期交纳管理费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辞退被聘用者,对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对经营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音像制品,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对经营者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有关证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属于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者有关证照后,应当及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上交同级财政。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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