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nnaInternationalCentre,POBox500,A1400Vienna,AustriaTel:+(43)(1)26060-0,Fax:+(43)(1)26060-5866,—November2004—200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合国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维也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合国2004年,纽约iii前言通过于2000年12月在意大利巴勒莫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国际社会显示了对全球性挑战作出全球性应对的政治意志。只要犯罪是跨境的,执法便也应是跨境的。如果法治不止是在一个国家而是在多个国家遭到破坏,法治维护者便不能使自己局限于仅使用纯属国家性的手段。如果进步和人权的敌人们利用全球化的开放和机遇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我们也应当利用这些同样的因素来捍卫人权和挫败犯罪、腐败和人口贩运等等势力。我们当今世界最鲜明的对比之一是存在于文明的与不文明的之间的这种鸿沟。我所说的“文明的”既指文明,即构成我们进步的基础的、多少世纪以来知识的累积;我所说的文明也指宽容,即我们用以接受世界众多民族并从中汲取力量的多元论和尊重。而且我也指文明社会,即公民的各种团体、实业、联合会、教授、记者、政党和在任何社会管理中起重要作用的其他方方面面。但是联合起来同这些建设性力量作对,而且人数越来越多,武器越来越精良的,则是我称为“不文明的社会”的力量。他们是恐怖主义分子、罪犯、贩毒者、人口贩运者及其他破坏文明社会美好事物的人。他们利用的是为世界人民带来如此众多好处的边境开放、市场自由和技术的先进。他们在机构力量薄弱的国家十分猖獗,而且会毫不犹豫地诉诸威胁或暴力。他们的残忍同我们视为文明的一切的恰成鲜明的对照。他们是强大的,代表的是既得的利益和价值数以千亿美元计的全球企业的势力。2000年9月在联合国聚会的国家元首通过的千年宣言,重申了我们所据以做出努力的各项原则,对于一切为争取法制而斗争的人们来说,这应当是一种鼓励。宣言指出,“人们不分男女,有权在享有尊严、免于饥饿和不担心暴力、压迫或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过自己的生活,养育自己的儿女”。iv在千年首脑会议上,世界各国领导人宣布免于饥饿和贫困是二十一世纪基本价值之一。可是,全世界许许多多的人仍然得不到在享有尊严、免于恐惧和贫困的情况下生活的权利。对于那些在血汗工厂当包身工的儿童,对于那些要使自己的儿女得到医疗保健就必须行贿的父亲,对于那些不得不过着被迫卖淫生活的妇女,这种权利是与其无缘的。我认为,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以从事强迫劳动和受剥削的劳动,包括性剥削,是联合国当前所要面对的对人权的最粗暴的侵犯。这种现象不仅相当普遍而且有增无已。它所置根于其中的土壤,正是受害人来源国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推波助澜的则是对妇女的种种歧视性做法,而驱动力则来自那些剥削受害人被迫提供的服务的人们对他人痛苦的异常残忍的冷漠。我们世界上那些最容易受到伤害者的命运,不啻是对人类尊严的侮蔑,也是对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社区的挑战。因此,我促请会员国不仅要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且要批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这样才能在旨在消除这种令人痛恨的人口贩运的斗争中取得真正的进展。犯罪集团抓住一切时机利用当前经济的全球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尖端技术。公约为我们提供了将这种犯罪的根源作为全球性问题予以解决的手段。只要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就能给国际性罪犯顺利做案的能力以真正的打击,并能帮助各地公民为维护自己家庭和社区的安全和尊严而进行的往往十分艰苦的斗争。巴勒莫公约于2000年12月的签署,对于推动我们同有组织犯罪的斗争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我促请各国尽早批准公约及其议定书,并作为紧急事项使这些文书生效。科菲·安南秘书长v目录页次大会2000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1附件I.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5II.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41III.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议定书................................................................53大会2001年5月31日第55/255号决议..............................................69附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711大会2000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大会,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以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面国际公约,并讨论酌情拟订处理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问题以及包括在海上非法贩运和运送移民问题的各项国际文书,又回顾大会1999年12月17日第54/126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请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继续依照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和第53/114号决议进行工作,加紧努力,争取2000年完成此项工作,还回顾大会1999年12月17日第54/129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赞赏地接受了意大利政府提出的在巴勒莫主办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的提议,并请秘书长在2000年千年大会结束之前为此次会议安排最多一周的时间,赞赏波兰政府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向大会提交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初稿,1并于1998年2月2日至6日在华沙主办了根据1997年12月12日第52/85号决议设立的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关于拟订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全面国际公约初稿的会议,1A/C.3/51/7,附件。2赞赏阿根廷政府于1998年8月31日至9月4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主办了特设委员会非正式筹备会议,赞赏泰国政府于2000年3月20日和21日在曼谷主办了加强能力建设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亚太部长级研讨会,深切关注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有关的消极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深信亟需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加强合作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这类活动,深感关切地注意到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之间日趋密切的联系,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宪章》和大会的各项有关决议,决心让那些从事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人无藏身之处,无论他们在什么地方犯罪都要对其罪行起诉,并在国际一级开展合作,坚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在打击洗钱、腐败、非法贩运野生动植物群濒危物种、破坏文化遗产罪等犯罪活动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之间日趋密切的联系的国际合作中,成为一种有力的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框架,1.注意到在维也纳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总部开展工作的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的报告,2并赞扬特设委员会的工作;2.通过本决议所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并在根据第54/129号决议定于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于意大利巴勒莫举行的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上开放供签署;2A/AC.254/34。33.请秘书长编写关于根据第54/129号决议定于巴勒莫举行的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的全面报告;4.注意到特设委员会尚未完成其有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草案的工作;5.请特设委员会继续根据第53/111号、53/114号和54/126号决议进行其有关该议定书草案的工作并尽快完成此项工作;6.呼吁所有国家认清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与恐怖主义行为之间的联系,同时考虑到大会的各项有关决议,并呼吁各国运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打击其中所列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7.建议由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设立的、正在开始进行审议以遵照1999年12月9日第54/110号决议拟订一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的全面公约的特设委员会考虑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各项规定;8.促请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尽快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确保公约及其议定书迅速生效;9.决定除非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成立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公约第30条提到的帐户应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的范围内运作;并鼓励各会员国开始为上述帐户提供充分的自愿捐款,以便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它们执行公约及其议定书而可能需要的技术援助,包括这种执行所需的准备措施;10.又决定由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前尽早举行会议,完成拟订公4约所产生的工作,以便起草将提交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采取行动的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及公约第32条所述其他规则和机制的案文草案;11.请秘书长根据公约第33条指定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担任公约缔约方会议秘书处;12.又请秘书长向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使其能够有效地促进《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迅速生效和履行公约缔约方会议秘书处的职能,并支持特设委员会依照上文第10段开展工作。5第1条.宗旨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第2条.术语的使用在本公约中:(a)“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b)“严重犯罪”系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c)“有组织结构的集团”系指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组成的集团,但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结构;(d)“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其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些资产所有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e)“犯罪所得”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f)“冻结”或“扣押”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暂时禁止财产转移、转换、处置或移动或对之实行暂时性扣留或控制;附件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6(g)“没收”,在适用情况下还包括“充公”,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剥夺;(h)“上游犯罪”系指由其产生的所得可能成为本公约第6条所定义的犯罪的对象的任何犯罪;(i)“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j)“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本公约范围内事务的权限转交该组织,而且该组织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正式授权;本公约所述“缔约国”应在这类组织的权限范围内适用于这些组织。第3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于对下述跨国的且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的预防、侦查和起诉:(a)依照本公约第5条、第6条、第8条和第23条确立的犯罪;(b)本公约第2条所界定的严重犯罪。2.就本条第1款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属跨国犯罪:(a)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b)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