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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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意见第一条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县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晋金组发〔2015〕2号)相关精神,县政府决定设立XX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管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第三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实体企业。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特“政府引导、公益运作、着眼应急、互利共赢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应急周转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第六条县政府明确县金融办作为牵头部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应急周转资金具体运营和管理。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转贷业务可享受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第七条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在我县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2.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金,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3.上年度纳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无欠漏行为,对于享受减免税扶持政策的企业、在建设阶段的新建企业、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及重点扶持企业,不受纳税标准限制;4.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由合作银行具体把握;5.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6.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第八条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90%,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九条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只与XX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在合作协议拟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第四章资金的运行第十条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一条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就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第十二条应急周转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用其他用途,使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第十三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缴纳使用费,收费实行分段计息,按日收取。5天(含5天)以内的,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总使用时间超过5天在15天(含15天)内的,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成立XX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县应急资金领导组)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政府办主任科员县审计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市场局局长人民银行XX县支行行长XX银监分局XX办事处主任县工信局副局长、国资公司总经理应急资金领导组主要是指导、统筹、协调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县应急资金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主任由梁学荣兼任。第十五条转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各合作银行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贷款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保障瓷金不能按时归还的,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依法进行追偿,县政府视情况取消该银行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政府奖励、补助的资格。同时,县财政局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第六章职责分工第十七条XX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批。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负责对企业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对企业诚信负责,确保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筹集,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对转贷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人行XX县分行、XX银监分局XX办事处协助签订三方协议,并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市场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对企业申请办理的抵质押登记,要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规定的工作日及早办结。第十八条贷款银行要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企业资金申请,在转贷过程中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转贷资金专款专用。第七章申请使用程序第十九条申请。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如同意续贷,向XX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借用资金的书面申请。合作银行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续贷承诺书(保证还资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同时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填写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设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第二十条审核。在企业自筹资全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基础上,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一条批准。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续贷合作协议后,经XX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批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第二十二条收回。合作银行收到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转贷完成后,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及相关资金使用费一并划转至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三条资料归档。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收回后,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第八章收入和分配第二十四条应急周转保障资全的收入,用于支付资金日常管理的相关费用和支付相关税费。结余部分将注入资本金滚存使用。第二十五条应急周转资金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的资金返还县财政。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意见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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