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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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某某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计划为了贯彻落实《某某市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特制定管控计划如下:一、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现场检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继续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的现场检查,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红线区是否新增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情况,认真填报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要按程序移交。二、清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建设项目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建设项目的清查工作,对需要环评审批的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进行登记,认真填报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三、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台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台账制度是日常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整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资料,按规定模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台账,包括综合台账和管理台账。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模板认真记录,做到及时更新。四、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按照《某某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某某市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某某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印发《某某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明确生态红线区域的责任管理部门,认真按照考核细则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结果将纳入年度区政府对各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同时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核定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五、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管控措施1.河流及其防护带红线区(1)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光旅游。(2)红线区域项目准入及管控措施一类区内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并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开矿、采石、取土、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的行为。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还湿。2.城市路网廊道及绿化带红线区(1)红线区范围将区域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绿化缓冲带、城市主要街路绿化带、街旁绿地、广场绿地、街心公园等划为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2)管控措施二类区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地管理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红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占用,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妥善保护红线区内的花草树木、野生动物和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在园林绿地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烧荒、放牧等破坏景观环境的行为。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区。3.城市水系红线区(1)环城水系生态保护红线区主要功能:生态景观、休闲娱乐、生物多样性保护。(2)管控措施二类区内不得建设与环城水系及其绿化带保护不符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河道规划、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等应有计划搬迁、拆除。不得将红线内的公园绿地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禁止破坏、侵占红线区内的绿地、水系。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区。4.城市及郊野公园红线区(1)红线区范围将区内基础设施较好、占地面积较大、生态服务价值较高的城市及郊野公园划定为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2)管控措施二类区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地管理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红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占用,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妥善保护红线区花草树木、野生动物和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在园林绿地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烧荒、放牧等破坏景观环境的行为。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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