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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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共XX县委关于印发XX县进一步强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2020〕41号)、《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第二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县政府的领导,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工作举措。(二)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三)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或者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四)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以及消防、旅游等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六)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重大对外交流合作事宜。(七)涉及全县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第六条(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定的干部任免(二)其他需由县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第七条(一)全县年度重点项目安排计划及其调整。(二)需县财政投入或配套投入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拟由国家、省、市、县实施的重要项目。(三)与县政府签定协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五)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六)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二)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年度预算追加、政府债券分配使用、符合规定的县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三)县本级单项标底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对外经营和处置方案(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金额1000(四)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单项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方案;县属国有企业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非业主的重大投资(单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重大融资计划融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担保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案等。(五)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第九条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县政府党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县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由相关部门及时第十条县政府各部门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第十一条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主办部门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主协商、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具备上会条件后方可提请县政府研究。第十二条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主办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六)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协调事项主办部门调整后提交县政府审议。(三)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第十四条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听第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第十六条县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人员应不少于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第十七条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第十八条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新闻发布会。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县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县政第十九条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需经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共同做出的重大决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应当提请县委讨论决定。第二十条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县政府牵头领导、配合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排出任务书、挂出路线图、拉出时间表,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第二十二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县政府牵头领导、配合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抓好决策事项第二十三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县政府办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第二十四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县政府牵头领导、配合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请示,但在县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县政府“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第二十七条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县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县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二)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错误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违反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对出现本制度第三十条情形,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行政处分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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