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树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有利于营造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和谐与法治的概念和谐指事物之间平等相处、协调发展、和平有序而保持的一种稳定、持续的动态平衡状态。将和谐作为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则指在人类社会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睦相处、协调可持续地生存发展,也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精神和物质状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提出过“和为贵”来处理人际关系,在“仁”的哲学思想体系中主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从而建立“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在西方文艺复兴、产业革命的影响下,西方思想家提出了建设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的公平和法治的社会。这些理念具有和谐社会的初步思想,但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和谐社会理论真正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内涵和实现的途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未来社会是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自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逐渐形成。也可以说,共产主义社会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最高目标和理论方向。法治的概念则来源于西方社会,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是一切依法而治,但是这里的“法”指良法。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将民主纳入良法的精神核心。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法治社会是民主国家治国的不懈追求。法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制。法制指法律和制度。如果一个民主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却不能保证法律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的话,法律制度便成为民主国家徒有的摆设,沦为不中用的“死法”。当然,从法制到法治不是一朝一夕,建设法治社会必然受到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法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建设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谐社会也是一个漫长艰巨的发展历程。二、和谐与法治的关系(一)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不是脱离人类社会孤立存在的一种自然状态,它与民主法治密切相联、息息相关。在现代社会里,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内容就是实现民主与法治。民主法治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民主与法治是人们在阶级社会中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最高价值追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希望通过动态的和谐发展来无限接近和实现成熟的民主法治社会。反过来,和谐社会的实现又必须通过民主法治的有力手段来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民主法治的手段,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促进诚信友爱、培育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二)法治的目标是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使人类在客观世界中摆脱制度的束缚,赢得真正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通过辛勤劳动,通过合理、合法的分配方式,充分享受社会公平、公正、民主、自由等社会成果,共同创造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睦共处、共同协作的社会和谐新局面。所以说,法治的目标就是通过公平规则的引导,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每个社会主义公平创造和平、自由、公正的社会环境,无限迈进人类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运行的混乱与无序。法治的实现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运行的状态,维护和谐社会的精神内涵和运行规则。和谐社会的诸多特性也必须通过法治才能实现。可以说,和谐社会是发展中的和谐,前进中的和谐,动态运动中的和谐。和谐社会在曲线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艰难运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艰巨性、复杂性必须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才能实现量变到质的伟大飞跃。和谐社会的包容性、多样性也须经法治手段来维护、体现。况且和谐社会的精神核心——民主也是通过法治来加以规范、强化、明确。因此说,从本质上,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一脉相承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社会本身就是和谐社会的目标、手段和核心内容。三、以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须以法治精神为主导,才能实现法治与民主,才能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建立中华民族真正的大团结,真正的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一)加强法治宣传、完善法制建设中国传统历史未有法治,只有人治。先秦法家虽然提出过“法治”的概念,却是在维护封建专制主义前提下,通过制度管理,来达到人治的目的。中国封建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其影响下,滋生了平均主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小农意识。与此相对应的宗法等级制度孕育了“皇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为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传统的民族。具体体现在:法制建设流于形式,法律与天理、人情混淆不分,皇帝的敕令、命令往往超越了法律的效力。法律制度的建设存在着“重刑轻民”,官僚制度的畸形发展,法治建设远远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此,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要想一步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法治宣传、完善法制建设,培育成熟市民社会,引进西方法治精神。只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结合,才能竖立法治精神,从而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二)完善立法工作、强化司法程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立法、司法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指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众多设计合理、使用方便、规范具体的社会主义新法、良法,使法律真正成为有效、便捷的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司法活动的具体要求,它强调严格执行司法程序,维护司法的实体公正。实际上,完善立法工作、强化司法程序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体现出民主与法治,从而提高法治的认知度,使人们更加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三)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以法治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就是,建设守法政府、廉价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并不是少数人的突发奇想,而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实践工作中得出的正确目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熟的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市场在平等、公平、有序的状况下健康发展。同时成熟的市场经济又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是依法、廉价、诚信、透明的且能够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还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才能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过程中,压倒一切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标志之一,又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在社会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社会稳定考验着党的执政能力,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尤为重要。维护社会稳定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力量,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团体力量,协调运用好行政、法律、经济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在以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须认清法律的作用。既不能法律虚无主义,否定法律在国家生活的重要作用;也不能持有法律万能的错误观念。正确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才能处理法律与党的政策、社会习俗之间的关系,才能公平、公正,协调社会利益,从而提高综合治理效果,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