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一、行政法主体概述二、行政机关三、其他行政主体四、公务员法的创新五、行政相对人六、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七、行政组织法的完善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基本要求: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考试内容: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第五节公务员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二)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与特征1、一定的社会组织;2、享有行政权力(核心和本质特征);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4、能独立承担法律效果。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二)与行政机关的区别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并非惟一的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三)与国家公务员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2、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又是性质各异的两个不同概念。三、行政主体的资格(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是指作为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行政主体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职权行政主体即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自组织依法成立时就自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1)必须有行政法规范明文规定的授权依据。(2)须经有权机关明确作出授权决定。(3)授权决定应予公告。(二)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和丧失四、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职权行政主体的范围1、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同于办事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国务院直属机构(15个)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台办新闻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烟草局外专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档案局*保密局(*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2、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省、自治区——行政公署;县、自治县——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1、行政机构:(1)内部机构;(2)派出机构;(3)临时机构。2、企业单位:(1)公用企业;(2)金融企业;(3)专业公司。3、事业单位:(1)教学科研单位;(2)技术单位。4、社会团体:5、其他组织:第二节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二)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物;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相对方打交道。三、行政机关的分类1、根据其权限范围,分为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3、根据其设立依据和存续时间,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4、根据其与相对人的关系,分为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5、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6、特别的分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注意与被派出机构的区别:被派出行政机关在职权的范围和内容上相当于一级政府,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被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四、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发展;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二)职权:1、行政立法权;5、行政裁决权;2、行政命令权;6、行政强制权;3、行政处理权;7、行政处罚权。4、行政监督权;(三)管理手段行政主体案例分析: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第三节其他行政主体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及特征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特征:1.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基于法定授权而产生。2.授权组织必须按照授权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授权组织对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4.授权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A.条件: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B.被授权组织的范围: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行业组织;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4、事业与企业组织;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自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1、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2、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物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范围:大致同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承担法律责任。四、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而后者是以行政委托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主体。2、权力产生的依据不同:前者的行政职权是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而后者只有在接受了行政委托后才依据行政委托获得了行政职权。3、行为后果不同:前者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后者却不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生行政争议时则由委托机关来承担。第四节公务员法一、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四、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等五、案例分析一、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除了将政府的官员纳入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以外,还将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国家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和公共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到公务员的范围。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国有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没有纳入到公务员的范围里来,尽管他们也是国家的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这样就比较科学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国际上通常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小范围的模式,仅仅调整政府系列的公务员,而且还不包括政务类的公务员,只调整事务类的公务员。第二种模式是中范围的模式,包括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中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第三种模式是大范围的模式,除了将政府的官员纳入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以外,还将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到公务员的范围里,有的国家甚至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也纳入到公务员的范围之内。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第一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工作特点和对它管理的需要,对公务员的职位进行分类,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等类别。第二是按照公务员产生和任免的方式以及管理对象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第三是按照任用的方式不同,划分为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职公务员。第四法官、检察官类职位以及其他职位类别。★对公务员职位进行重新分类第14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