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18〕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通过在全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逐步完善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XX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共绘新时代风景秀丽的XX美好画卷提供制度保障。(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经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三)工作目标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途径等,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建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同步开展案例实践。2021年,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2022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二、主要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4.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二)明确赔偿范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为:1.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3.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4.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三)明确赔偿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要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四)明确赔偿权利人及管辖范围。根据上级要求,XX市人民政府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管辖范围为:1.XX市区域内案件;2.较大突发生态环境损害案件;3.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外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4.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上述情况以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制定XX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有本方案适用范围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凡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市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需要鉴定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六)开展赔偿磋商。制定XX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首先进行磋商。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七)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市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积极研究并推动建立健全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专家证言、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财产保全等制度。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采取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生态环境修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依托有关机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组建XX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符合条件的专业鉴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经济损失的量化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规范。(九)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负责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市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行工作。制定XX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加强审计部门与全社会对赔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资金管理。制定XX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三、职责分工(一)XX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牵头落实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磋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二)市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工作。(三)市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四)市发改委。负责争取国家、省、吉安市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政策及资金支持。(五)市公安局。依法组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六)市司法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XX市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管理办法,加强鉴定机构及队伍建设与监管,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七)市财政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并保障开展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费。(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下含水层、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范围内地质环境损害以及地质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农业生态环境(农牧渔产业、农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生物资源(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损害以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十)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河流、湖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十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导致的林业生态环境(森林、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公园、沙漠等)、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等)损害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公益林、林木种质资源库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十二)市卫健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十三)市科技局。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科学研究项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疑难、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推进日常事务,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绩效考核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确定的职责,定期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市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要明确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二)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三)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