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省建筑垃圾处理实施方案(2020-2022年)》、《XX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XX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宗旨,统筹规划,做到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理有序、执法查处到位,大力推进终端综合处理能力建设,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机制,健全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城乡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策引导,规范市场合理运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的长效推动机制,形成合理布局,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我县在强化建筑垃圾消纳管理的基础上,积极谋划资源化利用设施,采取固定和移动相结合模式,尽可能实现综合回收利用,使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2021年,我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2022年,构建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覆盖产生、运输、处理全过程的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常态化监督管理。推进乡(镇)、农村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建筑垃圾处理全覆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资源化率达到40%以上。三、重点任务要立足长远发展,统筹规划本辖区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处理能力或覆盖区域,合理选址、优化设计。要因地制宜,精准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规划设施能力及数量。统筹考虑乡村处理需求,实行乡(镇)、农村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方式,满足城乡需求,确保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四、实施路径(一)分类收集方式。在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按照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堆放。(二)明确运输途径。采用直运模式,由专用车辆从生产点直接运送至处理设施,运输车辆要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采用封闭式货车运输,车厢盖要采用机械密封装置,配置车载定位终端,车容整洁、标识齐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严禁撒漏、扬尘、超载、超速。(三)分类处理模式。建筑垃圾处理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含资源化利用),剩余部分进行规范消纳处理。综合利用指回填堆山造景、资源化利用等;资源化利用指使用建筑垃圾制作再生建材等。1.工程渣土。以回填为主,逐步实现综合利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合理调配,主要用于就地回填,亦可堆土造景、废弃地复耕、建设公园等,鼓励利用渣土进行制砖等资源化利用。2.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以资源化利用为主。其中废弃混凝土和砂浆,通过破碎分拣,再生粗细骨料,用于再生混凝土浇筑墙体、道路路基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等;废旧砖瓦、石材、陶瓷等,破碎筛分后,用于混凝土骨料、轻集料混凝土构件(板、砌块)、透水性便道砖及花砖等水泥制品;废沥青,经过破碎筛分,和再生剂、新骨料、新沥青材料按适当比例重新拌合,形成具有一定路用性能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用于铺筑路面面层或基层;废金属、废玻璃、废竹木、废塑料等,分拣回收再利用。剩余部分进行堆填造景、消纳处理。3、处理方式。各乡(镇)按照分类处理模式和就近处理的原则将本辖区内工程垃圾和拆除的建筑垃圾运送至具有回收建筑垃圾资质的并已在综合执法局备案的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资源化处理。(四)设施建设标准。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全城覆盖、运距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县域内年平均产生量、存量和预测增量等统筹确定,达到《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T134-2019)等有关标准要求,优先选址废弃土地(废弃、关闭、停产的砖瓦窑,低洼地带、自然沟壑以及挖沙等遗留的坑、窑)。(五)建设运营模式。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以政府投资为主,资源化利用设施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企业)支付处理费用,由从事清运和处理的单位(企业)收取处理费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20个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耀松同志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进行常态监测。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责任,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责成有关乡(镇)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确保整治效果。(二)压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我县主城区范围内[园东路以西、汽车商贸城以东(含邯大线)、阳平路以北、魏州大道以南]主次干道两侧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处置,主城区范围内城中村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辖乡(镇)负责;主城区范围外由所辖乡(镇)负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系全县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全面监管指导工作,各乡(镇)综合执法队负责对除执法局管理范围外的本辖区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工作。(三)强化工作督导。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季度末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对进展慢、问题多的乡(镇),开展重点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