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通知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有效解决农村耕地抛荒问题,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19]1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绝不能有闪失”。防止耕地抛荒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本要求,对于稳定我市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总产,推动农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夯实粮食主产区地位,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受思想认识不到位、种粮效益偏低、自然灾害频发、农村劳动力减少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耕地抛荒现象,且呈现继续扩大趋势,对稳定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产生了不利影响。为此,各镇(街)、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二、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力争用二年的时间,全面遏制耕地抛荒发展态势、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不断巩固我区粮食主产区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整个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20年1月-2020年3月)。各镇(街)要在边查边治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抓紧摸清抛荒耕地的具体地点、面积、原因、性质等详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格式见附件),2020年3月底完成摸排工作,区里将从2020年4月开始对边摸排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第二阶段(2020年4月-2020年12月)。各镇(街)要根据耕地抛荒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切实推进耕地抛荒整治,2020年12月底前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第三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各镇(街)要总结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发展以绿色水稻为主的富民产业,提高产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巩固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复耕耕地再次抛荒和产生新的耕地抛荒。区里组织整治工作全面验收。三、坚持分类施策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各镇(街)、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耕地抛荒原因,区分不同类别,把握重点环节,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创新方式、统筹推进,提升整治工作实效。(一)培育生产主体,推进土地流转,稳步解决因种植户主观原因导致的耕地抛荒问题。建立“区负总责、镇街主导、村级组织、企业主体、农民自愿”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合法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对因弃农经商、外出务工、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零星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户协商,在不改变承包权的前提下,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方式流转给有耕种能力的农户或经营主体耕种;对耕作条件较好的成片抛荒耕地,属地政府要责令耕地承包户限期复耕复种,到期未恢复耕种的,要动员承包户流转给种粮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属基本农田的抛荒耕地,要组织发包方或承包方恢复生产,不得荒芜;对双季稻区原则上不允许改为单季种植,自然条件许可的中稻区,应实行稻油轮作或种植其它冬季作物,提高耕地利用率。对拒不复耕又不同意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其追索因撂荒造成耕地永久性损害的赔偿,同时要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现象的治理力度。(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条件,逐步解决因耕作基础条件差导致的弃耕抛荒问题。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快改善基础条件,小型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地力培肥等项目要向抛荒耕地集中区域倾斜,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抛荒地复垦开发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对短期内无法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抛荒耕地,要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指导改种旱粮、蔬菜、牧草或其它经济作物,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改种井冈蜜柚、茶叶等经济作物;对灌溉条件较差和边远山区成片撂荒耕地,要加大项目倾斜,组织完善疏通灌溉水源和田间道路等耕作条件;对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造成的抛荒耕地,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恢复生产能力;对因污染导致的抛荒耕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责令相关单位在切断污染源的基础上,采取客土、换土、水洗、施用改良剂及生物修复等措施,恢复复耕复种条件。(三)加强项目监管,提升土地效益,有效解决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耕地抛荒闲置问题。对已流转用于农业项目、农业招商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用途的耕地,抛荒一年以上的,由属地政府责令经营主体及时复耕复种;连续抛荒两年以上的,应终止流转合同,收回耕地重新进行流转,并追索相应赔偿。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征而未用、闲置的耕地,由属地政府建立台账,尽快组织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对己供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四、完善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长效机制1.加强组织领导。属地政府作为耕地抛荒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耕地抛荒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在详细摸排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细化责任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整治耕地抛荒的日常工作,做好土地流转相关配套服务,加大生产主体培育扶持力度和农技、农机推广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供而未用地检查和处罚力度,完善耕地保护考评办法,并为受灾耕地复垦争取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水利部门要努力改善抛荒集中区域的水源条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受污染抛荒耕地的整改修复。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将推动耕地抛荒治理作为驻村第一书记的重要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在抓耕地抛荒摸排和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及时向农民提供先进适用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服务等全方位指导,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把好减少耕地抛荒的源头关,推动整治耕地抛荒工作顺利开展。2.加强政策激励。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整治耕地抛荒政策,对积极参与整治耕地抛荒并发展六大富民产业的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各镇(街)、有关部门可给予适当的奖补扶持,或在安排农田建设、土地流转、现代农业发展、融资贷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和政策倾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的抛荒耕地流转,流转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逐步向边远山区农田覆盖,优先解决抛荒耕地的道路、沟渠等问题,确保农机能下田,沟渠能灌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为农民种粮提供机耕机收、统防统治等服务,降低种粮成本,减少耕地抛荒,提高耕地利用率。3.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有关部门要通过宣传册、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深入开展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做到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田间地头,提高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耕地、保护耕地的共识共为。要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制止耕地抛荒工作,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教育引导农民群众依法依规经营耕地、保护耕地。要积极宣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耕地抛荒典型地区和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4.加强督查考核。各镇(街)、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已有抛荒耕地整治力度,对照耕地抛荒管理台账,严格实行整治销号管理。同时要加强新增抛荒耕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区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地耕地抛荒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对耕地抛荒的治理成效进行调度通报,并将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纳入镇(街)高质量发展考评内容,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对抓整治工作不力的镇(街)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