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志愿者服务总队志愿者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名称:xx区xx志愿者服务总队(二)性质:本团体由xx区从事社会公益的社会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是一个自愿性、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三)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燃亮自我•传播爱心”为宗旨,以“萤火聚爱,益暖xx”为口号,以“服务他人,锻炼自我,关爱弱势群体,积极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奉行“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四)总队办公地址:茂名市xx区三角圩运福花园15栋10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登记,并常态化参加服务活动。第三条注册志愿者须按规范参与志愿服务,并享受相关培训、服务记录、权益保障、表彰激励等服务。第四条志愿者是在履行志愿服务过程中的特定称谓,是在志愿服务期间向被服务者表明的一种身份。个人在其工作、生活中的任何行为,与其志愿者身份无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志愿者在其工作、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对比志愿者身份进行恶意炒作。对本志愿者群体名誉造成损害的,xx区xx志愿者服务总队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三)热心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事业;(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总队建立管理体系,实行逐层管理、逐级负责。第七条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总队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第八条注册程序:(一)登录广东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签署注册协议等,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及服务意向等信息,选择归属组织:xx区xx志愿者服务总队,提交注册后生成预备志愿者号;(二)总队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三)初审通过后,总队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预备志愿者参加培训;(四)参加培训后,预备志愿者须在总队的组织下,参加至少1小时志愿服务后,予以认证通过,成为正式志愿者,取得注册志愿者号;(五)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全省注册志愿者的信息资料储存平台,注册志愿者号为志愿者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志愿者可以凭借注册志愿者号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查询、下载、打印相关个人志愿服务信息;(六)取得注册志愿者号后,志愿者可以在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愿申办电子志愿者证,不申办电子志愿者证不影响个人注册志愿者的身份;(七)申办电子志愿者证填写申请资料有误的,总队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并协助志愿者完成相关办证工作。第三章日常管理与服务第九条分支队伍(一)团结同仁,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地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增强本队的凝聚力。(二)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反对损害会员利益行为,形成促进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三)研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互助互促机制。(四)开展志愿服务交流、培训活动,提供咨询服务。(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相关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办法。(六)承办总队交办的事项。(七)分支机构是总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总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八)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总队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九)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十)分支不可以私设帐号,收到所有善款统一交回总队,需要开支时由总队调拔,做到公开透明。(十一)分支机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不得随意简称或使用其他指代名称,以免引起社会公众误解和混淆。(十二)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十三)分支机构每月至少应开展1次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三个月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降级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总队秘书处办理。(十四)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标识物品须及时上交总队处理,分支所募集的善款归总队所有。(十五)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总队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注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广东志愿者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志愿总队对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原则为:(一)总队对所辖志愿者开展管理和服务;(二)开展活动时,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的组长议事会为组内最高决策机构及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对所辖志愿者开展管理和服务。志愿者反映意见、提出批评、投诉、举报等,须逐级向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其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为第一责任单位,需认真核实了解,并逐级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最后可上报总队理事会进行研究处理。第十二条总队负责管辖内志愿者的注册审核、知识技能培训、服务记录、表彰激励、保障支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本组织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各分队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对管辖内志愿者进行培训,具体参照我市志愿服务培训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着统一的志愿者服装,使用统一的标识。第十五条志愿者参加服务后,总队应及时为志愿者认定志愿服务记录。第十六条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可根据需要,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对志愿者本人或他人财物、人身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本人承担责任和赔偿;总队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第十八条总队按章定期开展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等表彰激励工作。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注册志愿者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志愿者服务条例》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履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道德失范行为;(二)在履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三)未经所属志愿服务组织批准,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组织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四)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未经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同意,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活动并误导他人、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志愿者身份自动注销:(一)本人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的;(二)受到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处分的;(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经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确认有犯罪行为的;(四)不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的。第二十一条注册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志愿者身份自动冻结:(一)连续两年未在我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二)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国家司法机关调查的;(三)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志愿者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发生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管理和服务的范畴,实行责任自负原则,由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规范。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人愿意继续参与志愿服务的,须重新按照本办法履行申请、培训等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xx区xx志愿者服务总队。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