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非遗保护志愿者服务大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志愿服务行为,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素质的非遗志愿者服务(下称非遗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非遗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以及自我服务的作用,推动我市非遗志愿事业的持续发展,促进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非遗志愿者是那些利用自己的文化或专业艺术技能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非遗保护服务的人。第三条凡是在xx工作或生活,志愿为他人、社会提供非遗保护志愿服务的身体健康的民众,都可以申请成为非遗志愿者。第四条市外、台港澳及其它境外地区遵守非遗志愿者章程、愿意开展志愿服务的身体健康的人士,也可以加入xx非遗志愿者组织。第五条各级鼓励本单位员工参加非遗志愿者组织,并积极组织非遗保护志愿活动的组织、人民团体。第六条非遗志愿服务活动是提升市民素养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依志愿者工作的相关规定对表现优秀的非遗志愿者予以表彰。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xx市非遗志愿者由xx市非遗中心和xx市民间非遗研究院共同组织建立,设专人管理,与xx市民间非遗研究院合聚工作。第九条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招募、培训、管理非遗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与xx市志愿者管理机构合作,服从xx市志愿者管理构的统一协调。第十一条市属各县(市、区)也应设立相应的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设置,其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协调本辖区域的非遗志愿者的组织与开展工作。第三章招募与培训第十二条凡承认并遵守非遗志愿者管理办法,能自觉履行登记手续,具有奉献社会、奉献他人精神者,均可申请成为非遗志愿者。第十三条非遗志愿者实行自主申请、注册、登记制度。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与申请。第十四条申请、注册、登记成为非遗志愿者的条件:(一)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身体健康并具有良好的志愿服务意识;(二)未满18周岁且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下注册、登记;(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热爱文化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五)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六)具备一定的文化、文艺或体育等专长;(七)每年志愿参加一定时间的非遗保护志愿服务。(八)满足以上条件者均可到xx市民间非遗研究院进行申请。第十五条申请、注册时需要在《xx市非遗志愿者报名表》上填写本人的真实身份、特长等信息,经由各级非遗保护机构批准确认,注册成为非遗志愿者,获得非遗志愿者资格。第十六条非遗志愿者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工作由各级非遗服务机构来完成,培训内容根据非遗志愿者承担的工作情况进行确定。第十七条非遗志愿者的培训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项目管理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置及相关专业技能等方面。第十八条非遗志愿者的培训形式:采取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非遗志愿者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第四章非遗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非遗志愿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以非遗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参加非遗志愿者组织提供的相关培训;(三)获得从事非遗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与保障;(四)优先获得非遗志愿者组织举办有关活动的参与权及其提供的相关服务;(五)对非遗志愿者组织的监督、建议、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要求志愿者活动组织方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的证明权利;(七)与其他非遗志愿者进行联谊,加强非遗志愿者联系与沟通;(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二十条非遗志愿者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非遗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非遗志愿者组织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不得以非遗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四)自觉维护非遗志愿者组织及非遗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提升志愿服务质量;(五)开展非遗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六)保守在非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服务对象隐私、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七)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的义务。第五章服务内容第二十一条非遗志愿者可以开展以下服务:(一)从事非遗传播志愿服务。开展节庆、节会以及重大非遗活动的志愿者服务工作;(二)进行专业知识传授服务。开展非遗下基层活动、非遗建设成果展览、基层非遗培训与辅导等志愿服务活动;(三)开展文化艺术表演服务。提供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文学创作等文艺方面的培训、表演与交流等志愿服务活动;(四)举办社会文化传承服务。开展收集、挖掘、整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活动;(五)其他非遗志愿服务活动。第六章激励与保障第二十二条建立非遗志愿服务考核制度,非遗志愿服务的时间及效果作为考核、表彰非遗志愿者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非遗志愿者考核实行星级制,共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以及五星等五个级别。第二十四条非遗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10小时的志愿服务,服务时数累计达5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三星,累计达300小时者为四星,累计达400小时及以上者为五星。第二十五条建立非遗志愿者评奖制度。经各非遗服务单位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星级志愿者,优先拥有参与xx市非遗各类公益性活动的权利,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奖和表彰。第二十六条非遗志愿者实行下列奖励办法:(一)一星级非遗志愿者获得非遗志愿者荣誉证书;(二)二星级非遗志愿者从一星级非遗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一星级非遗志愿者待遇外,优先享受xx市各级非遗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价待遇;(三)三星级非遗志愿者从二星级非遗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二星级非遗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xx市各级非遗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四)四星级非遗志愿者从三星级非遗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三星级非遗志愿者待遇外,可以推荐参加省内各非遗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交流及考察活动;(五)五星级非遗志愿者从四星级非遗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四星级非遗志愿者待遇外,可以推荐参加国内各级非遗服务机构组织的交流考察活动。第二十七条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对表现突出的非遗志愿者予以宣传,营造有利于非遗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二十八条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为非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保障,如乐器、音响、服装、道具、书籍、体育器材、投影设备等。第二十九条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为非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保障,为非遗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充足的场地和适当的场所。第三十条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的管理:(一)设立专门的管理办公室,负责非遗志愿者的招募与专业分类;日常事务与档案资料建立、保存工作;相关服务信息的发布和志愿服务人数确定、召集;志愿者非遗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协调与管理。(二)依据专业门类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专业门类、专业方向建立服务小组,采取小组长负责制,由小组长负责协调和联络组员。(三)与非遗志愿服务相关的组织管理与工作协调。第三十一条非遗志愿者组织机构为非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开展非遗志愿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所属组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非遗志愿者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对象在接受非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非遗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非遗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非遗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