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某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部门预算“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行为,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某政办发〔2016〕93号)、《某某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某财监督〔2017〕54号)、《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某政发〔2013〕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政府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等预算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的执法行为。第四条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部门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户资金收入。部门支出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一般项目支出、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和政府投资项目支出。第二章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财政监督的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执行(含部门预算调整)、部门决算及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监督主要内容:人员经费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用经费是否按支出定额标准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是否真实、有据、有效;审计监督、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是否运用等。第七条部门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内容:预算执行环节有无风险,是否超预算、超标准、超配置等。第八条部门决算监督主要内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决算审查成果运用情况。第九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监督主要内容: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及真实性。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除上述内容外,还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情况,具体包括:(一)政策制定落实:是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政策是否执行到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范围、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地点等问题。(二)项目库管理:是否按要求纳入项目库;在分配财政专项资金时,是否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三)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无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等现象,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四)项目验收:是否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项目任务并及时验收。(五)公示公开:资金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是否落实有关公示公开要求。(六)预算绩效管理:是否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绩效公示等工作。第三章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某某市财政局实施部门预算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通过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第十二条针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特定专项资金开展的财政专项检查,某某市财政局可参照《某某省财政厅财政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某财监督〔2019〕18号)的规定,组织“双随机”抽查。第十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监督程序1.财政业务管理处室对归口部门预算编制进行全面审核。2.财政专职监督处室在预算下达前,抽取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开展预算合理性、合规性、科学性全过程审查,包括资金使用与结转结余、当年安排依据与数额以及绩效管理情况等,提出预算编制质量审查意见。3.财政专职监督处室在抽查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财政业务管理处室和预算编制部门单位。4.财政业务管理处室和预算编制部门单位研究整改落实,并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专职监督处室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四条部门预算执行监督程序1.财政业务管理处室对归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开展日常性监督。2.财政支付中心对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分类处置:对能整改的,反馈财政业务管理处室立即组织整改,督促预算单位及时纠偏;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推送财政专职监督处室启动重点检查程序。3.财政运行分析处运用财政收支数据对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分析,协助财政专职监督处室建立收支预测、预警和预判机制。4.对动态监控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专职监督处室应推送财政业务管理处室由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整改。第十五条部门决算监督程序1.财政业务管理处室对归口部门决算进行全面审核。2.财政监督专职处室对重点支出、重大项目支出决算开展专项监督,同时对业务管理处室决算审核工作及决算审查成果运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监督程序1.财政业务管理处室对归口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开展日常性监督。2.财政监督专职处室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专项监督检查。3.财政专职监督处室将监督结果反馈财政业务管理处室和预决算编制部门单位。4.财政业务管理处室和预决算编制部门单位研究整改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向财政专职监督处室反馈。第四章处理处罚和结果运用第十七条某某市财政局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督对象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第十八条财政监督专职处室开展监督检查后,应及时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职权部门予以纠正。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第十九条某某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依据之一。监督检查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部门预算财政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