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工作方案根据《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党费缴纳方式和期限党员应每月按时向其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党支部必须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10日前将党员交纳的党费清查核对后,按时向市机关工委全额上缴。二、准确核定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每位党员的实际收入,正确核定每名党员党费计算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缴纳交费。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1.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具体规定按《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