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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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引导我县农村村民规范建房,加强对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参照《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农村建房管理。各镇人民政府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是县城建成区外各镇辖区内农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建办是各镇农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私人建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务局、林业局、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城监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各自职责,切实抓好农村建房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严格按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镇应对农村建房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五条村民建房要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鼓励利用旧宅基地,尽可能利用不易滑坡的荒坡地、村内空闲地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水田、河道、公路建房。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居)委集体收回。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推进(镇)村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明确划定建设区、养殖区、农业作业区等区域,路网规划应延伸到自然村。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外,除利用旧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新选址建房。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引导村民按规划集中连片居住,搞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降低农民建房成本。每个行政村(居)要确定一至两个村民集中建房点,并做出建设规划。村庄建房应当与“三旧”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和零星乱建行为,采取疏堵结合措施,由镇村建、国土部门结合各村实际,选址统筹集约土地,由县、镇政府出资进行统一规划征收平整土地(如荒山、荒畲等闲置土地),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到统一规划点进行连片建房居住,政府按政策收取市政规划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第八条村庄建房规划选址时应避开易发山体滑坡、溶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域,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丰富等区域;规划选址集中建房区域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第九条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村民建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圩镇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含6层)且高度不超过20米,圩镇规划区外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4层)且高度不超过15米。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含6层)且高度不超过20米。住宅建筑之间应留足间距,满足日照、通风、安全等要求。主要朝向间距不少于8米,山墙之间不少于4米。房屋庭院及周边空地要留足空地搞好绿化。第十条路边、山边、水边的建筑要按要求留足距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控制区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二)距铁路边界外缘不少于50米。(三)距山体护坡边沿不少于6米。(四)距小溪边沟不少于15米,距琴江河等河道防洪堤边沟不少于30米。第十一条村民利用旧宅基地建房(含拆旧建新)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又无法居住的危旧房主应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内选址建房。第十二条建房要注意建筑立面,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注重突出客家建筑特色和风格。第十三条村民建房不得侵占和损坏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在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第十四条农村建房要以点带面,注重示范带动,每镇每年建成1个以上美丽乡村建房管理示范点。第三章报建管理第十五条镇规划区外农村建房报建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报批程序如下:(一)村民在村庄规划确定范围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一户一档的规定如实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申请情况在村委和所属村民小组等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涉及林地的,需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二)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镇村建办、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建房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经办人员初步会审后,提出会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绘制建房用地红线图,按规定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三)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五华县新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供村民免费选用。(四)村民建房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由镇国土资源所依据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后,报五华县人民政府审批。(五)村民经依法取得《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报批表》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镇村建办和国土资源所申请实地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村民应当向镇村建办申请组织进行规划验线核实。第十六条镇(圩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报建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批程序如下:(一)村(居)民在圩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向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一户一档的规定如实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报批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申请情况在村(居)委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持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二)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镇村建办对申请人的建房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经办人员初步会审后,提出会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绘制建房用地红线图,按规定程序报镇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三)镇人民政府的镇村建办提交村(居)民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报批表》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设计室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圩镇规划区条件在14个工作日做出详细规划设计图。(四)镇村建办提交村(居)民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报批表》和详细规划设计图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村建股进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村建股在收到村民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居)民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报批表》。(五)村(居)民持国土资源局核发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报批表》到县住建局村建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村(居)民经依法取得《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报批表》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镇村建办和国土资源所申请实地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村民应当向镇村建办申请规划验线核实。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房屋设计要符合消防和卫生要求,人畜不能混居,要适当设置农具堆放间,配套消防、排水、卫生间设施和三级化粪池或沼气池。第十八条村民修建二层以上房屋,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使用标准图集,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施工员)承建,确保质量和安全。第十八条村民修建二层以上房屋,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使用标准图集,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施工员)承建,确保质量和安全。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务局、林业局、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城监大队)等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农村建房统筹规划,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严格按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建筑工匠的培训教育,加强对建筑施工技术的指导。(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县城规划区外违法用地的巡查,应严格按要求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加强对我县农田保护区巡查力度,发现违法建房,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职权依法查处。(三)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加强对国、省、县道两边建设的巡查,发现在国、省、县道路两边违法建房,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职权依法查处。(四)水务局应加强全县河道两边的建房监管,发现河道两边的违法建房,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职权依法查处。(五)林业局应加强全县林地的监管,发现占用林地违法建房,应立即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并按各自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职权依法查处。(六)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城监大队)加强县城建成区和琴江新区内建设行为巡查和监察,对违法、违章建设进行制止和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村民集中居住区要配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按服务半径科学合理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取消开放式垃圾池,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转运站不得设置在村入口,与村主要道路相距一般不少于20米。各村要建设排水收集系统,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第二十一条供电、照明、有线电视、通信等线路应当沿路平行布置,做到整齐有序,不得乱拉乱挂。地下管线上面不得建房。在架空电力线路周围建房的,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电力线路边距。按照电压等级:1-10千伏、35—110千伏、154—330千伏、50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水平距离分别不小于5米、10米、l5米、20米。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实施美丽乡村建房管理示范点的镇村,将优先实施该镇、村的水利、交通、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建筑,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等,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各镇、村应加强巡查监管,建立巡查台账,发现农村违法建房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一个镇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有效制止查处的,视其情节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批先建数量超过15宗的;(二)违法占用水田建房超过5宗,面积合计超过750平方米的;(三)一个行政村出现5宗以上未批先建的。第二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不得借各种名义实行以罚代批,对违反规定的将从严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八条设立违法违章建筑举报制度,经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一年内连续发生3宗以上举报而未及时有效处理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务局、林业局、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城监大队)等管理部门履责不到位、不作为或乱作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其他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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