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关于规范会议安排及公文制发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控制“文山会海”,切实保证区政府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某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现拟定《某某区关于规范会议安排及公文制发工作的意见》。一、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碰头会议、区长专题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制度。二、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区长列席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三、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区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与措施;(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五)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或者由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未经分管区政府领导同志研究、部门意见未达成一致、会前24小时未经区长审批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或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五)讨论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要专项规划,讨论研究区本级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六)讨论研究区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七)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事项;(八)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列席人员为区委办副主任、政府办副主任、长白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主任、议题承办单位和直接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五、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或由副区长的提议并统筹协调后,报区长审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六、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副主任)、有行政分工的副区级领导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区长主持召开,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会议时间可作相应调整。会议内容为:研究落实省、市及区委要求,沟通、通报和部署近期工作。区长碰头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七、区长专题工作会议由区长主持召开或授权分管副区级领导主持召开,包括规委会、国资委会、协议审核会等。区长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八、区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区政府业务会议尽量采取现场办公方式,或充分运用现代通讯技术手段,采取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每位副区长每月召开业务会议不超过4次,原则上除分管部门外,其它部门不要求主要领导参加。会议议题、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名单根据议题需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确定。区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签发。九、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碰头会议、区长专题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前要充分准备,对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十、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时间和纪律。(一)严格遵守会议请假制度。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召集会议的区领导报告请假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领导代替参加。未经召集会议的区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派他人顶替参加会议。除区政府业务会议外,由部门主要领导参会或汇报,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随员列席会议。(二)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或早退,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不得随意接听电话、来回走动或擅自离开会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三)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四)严格遵守会议通报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将对会纪会风严格督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十一、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碰头会议、区长专题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确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十二、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一)切实减少会议数量。全区性会议要从严控制,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必须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原则上每季度最多安排一次全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大会。部门召开的专业或行业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并报主管副区长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行政正职全体参加的会议,需报区长审批。原则上区长不参加部门召开的专业或行业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提请会议的部门承办,并提前1周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政府将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表彰会、研讨会、庆祝会、纪念会、联谊会等。(二)压缩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严格控制会议发言时间。全区性重要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区长办公会议、区长专题工作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部门专业会议一般不超过90分钟。各类会议要减少大会发言,原则上每次会议发言人数不超过4人,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部门汇报发言时间上限为10分钟,汇报材料一般要提前2个工作日印发与会人员。(三)除重要会议外,提倡领导作提纲挈领、言简意赅的即席讲话,所需区领导发言提纲、主持人用语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提报区政府审核。(四)降低会议成本。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费用一律从办公经费中支出。十三、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运转规则统一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要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要加快内部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公文。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代拟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送区政府履行审议或审批程序。十四、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一致后,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如实说明缘由,并做好对接跟踪。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无修改意见的也要书面反馈。十五、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不符合公文报送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回。区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充分认证,取得一致意见并知会相关区领导。重大事项须报区长签批。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公文及拟办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运转规则呈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可根据工作需要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十六、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区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需提供发文依据,并提前申报发文计划。未列入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核发。特殊情况需追加发文计划的由主办部门提报申请,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区长批准。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相关区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十七、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照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十八、本意见所称副区长适用于区政府副区级干部。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