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模式,推进健康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提升精神卫生工作水平,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二、工作目标(一)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推动区属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到2030年,实现精神卫生区域化管理,形成精神卫生专科服务、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一体化格局。(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加快建设辖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到2025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0%。到2030年,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达到30%。到2025年和2030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60%和80%。(三)患者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到2020年,精神分裂症服药率保持80%以上。我区设有至少1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到2025年,精神分裂症服药率达到90%以上,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到2030年,精神分裂症服药率达到95%以上,焦虑抑郁障碍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四)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保报销政策,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五)精神卫生从业人员队伍进一步稳定。提高精神卫生一线人员收入水平。到2020年、2025年和2030年,本区精神科医生数量分别达到6人、20人和30人。组建由精神科医生、心理医生咨询人员、基层工作人员组成的心理服务团队,每年开展50人次的心理服务能力培训,到2030年,建立150人的心理服务队伍。三、重点任务(一)完善精神卫生三级机构体系建设1.建设区属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推动区属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满足辖区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及住院需求,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负责)2.在综合医院普遍设立精神科或心理科门诊。辖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普遍设立精神(心理)科门诊,满足失眠、焦虑、抑郁等常见精神障碍患者诊疗需求。(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精神科门诊。推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科门诊,为居家稳定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日常取药、定期病情评估、病情恶化转介等服务。(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工作。探索支持、引导、培育社会资本建设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挥社会资本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启动实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1.完善基层心理服务网络建设。在街道普遍设立心灵驿站,在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2.加强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区教育局推动中小学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状况调查,形成年度报告制度。区文明办负责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建设。团区委要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引导、关爱、帮扶等系列活动和项目。(区教育局、区文明办、团区委负责)3.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网络。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设立职工心理咨询疏导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干部职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逐步建立职工心理健康服务阵地。设立干部保健心理咨询门诊,提高干部保健门诊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将心理体检纳入干部常规体检内容。(区总工会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4.开展重点人群心理健康工作。政法、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推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健康工作。民政、妇联、残联等单位组织做好妇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妇联、区残联负责)5.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研究推动区属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并设立心理科。(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负责)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引导并管理城市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区级心理援助热线,开展群众心理健康咨询。(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7.健全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网络。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传播心理健康知识。组织做好精神卫生工作法律法规、惠民项目宣传解读,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心理氛围。(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保障体系建设1.完善基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联动机制,实现应联尽联。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居民委员会建立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实现应筛尽筛。建立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机制,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和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要做好疑似患者日常发现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采取集中诊断、个人门诊等方式,对筛查发现的疑似患者进行确诊分类和评估分级。(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3.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病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档登记工作,实现应录尽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报病工作,将门诊确诊及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天津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确诊患者,及时建立或补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4.做好患者分类管理,实现应管尽管。病情稳定的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团队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病情基本稳定的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开展个案管理服务,精神科医生指导随访工作;病情不稳定的患者,由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进行联合随访。街道办事处建立高风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册,并积极动员高风险患者住院治疗。(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5.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实现应训尽训。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要建立社区康复综合服务团队,开展自我照料、居家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和服务。(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负责)6.落实监护人看护责任,实现应护尽护。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请看护管理奖励办法,对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全面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结合各自实际,应视监护工作难度提高奖励标准。(区委政法委、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7.依法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实现应处尽处。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处置并送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复发且精神症状明显恶化、患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联系精神科医生进行处置或协助家属(监护人)送医。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依法收治,开通24小时绿色通道,安排紧急住院或门急诊留观。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区财政局设立专项经费保障患者危险行为处置工作。(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8.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巩固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实施多层次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区医保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9.做好患者救治救助,实现应助尽助。对本区户籍并纳入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门诊免费服药政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可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报销待遇。对治疗依从性差、高风险、弱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免费长效针剂治疗,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做好持证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10.实行患者“一站式救助”,实现应合尽合。全面整合医保、残联等单位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实施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一站式救助”,通过信息化手段完成患者医疗救治、各项政策救助的报销结算。(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四)加强常见精神障碍患者识别管理体系建设1.强化焦虑、抑郁等常见精神障碍管理。开展焦虑、抑郁、老年痴呆等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心理保健意识和常见精神障碍自我识别能力,引导公众合理就诊。加强综合医院非精神科医生培训力度,提高焦虑、抑郁等常见精神行为问题识别处置水平。通过医联体等形式,将精神卫生专业资源下沉至社区,提高抑郁症筛查、识别、诊断、治疗水平。(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老年痴呆防治体系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老年科建设,在区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开设老年痴呆病床,满足老年痴呆患者慢性住院需求。在社区广泛推广老年痴呆筛查干预项目。(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孤独症筛查康复体系建设。推动和平区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等医疗机构开展孤独症相关服务;推动利用辖区资源,建立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做到孤独症儿童应筛尽筛、应治尽治、应救尽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群众对孤独症的知晓度和接受度。(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负责)(五)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体系建设1.落实精神科医生自主招聘政策。精神科医生纳入本市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后,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采取多种方法聘用,积极面向全国医学院校临床本科毕业生公开招聘精神科医生。(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负责)2.开展非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鼓励非精神科临床医生、中医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生通过转岗培训充实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做好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生加注精神科执业范围培训。(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开展心理服务队伍能力培训。依托市安定医院等开展心理服务队伍能力建设,包括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技能培训、心理咨询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基层工作人员心理沟通技巧培训等。同时充分发挥心理卫生行业协会的枢纽作用,充分利用我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资源,打造一支区级专业的心理服务队伍。(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落实精神卫生政策支持体系建设1.保障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人员收入水平。按照区属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区人社、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合理确定区属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确保编制内精神卫生专科医护人员薪酬水平不低于同级公立医院相应岗位人员的平均水平,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保障。理顺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负责)2.落实精神科医护人员关爱制度。辖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精神科医护人员中先进代表参加由本单位工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