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监察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规范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序、高效、廉洁进行,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监察应按本办法进行。第三条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其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第四条区征收办纪检组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区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区监察局对区征收办纪检组的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对参与房屋征收的区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第五条区征收办纪检组要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察,实时记录监察情况,每个征收阶段结束后应有监察工作总结,整个地块征收结束后,应形成监察报告,并附监察证据材料。区监察局通过核查区征收办纪检组的监察记录、监察总结,对征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地块征收结束后,听取区征收办纪检组的监察报告。第六条对房屋征收项目立项的监察内容:1.征收项目应列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区征收办应向公安、执法、规土、建设、房产、环保、工商、食药监、卫生、安监、水电煤气等单位和所在街道发出《关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上述单位应有回执确认。3.区征收办向相关人员征求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情况,区政府常务会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讨论情况;4.对征收工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5征收补偿经费到位情况,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6.《房屋征收决定》公示情况。第七条对征收所涉及的专业机构选取的监察内容:1.评估机构公示情况,意见反馈情况;2.测绘公司招投标情况。第八条对工作人员入户摸底的监察内容:1.服务组入户调查情况,被征收人反馈内容;2.入户调查工作人员结构、人数和签字情况;3.被征收人信息、家庭成员、房屋信息、地上物信息情况。第九条对房屋面积测绘的监察内容:1.测绘人员结构、人数和签字情况,被征收人对面积测绘结果的确认情况;2.房屋套内面积、公用面积准确性。第十条对房屋性质认定的监察内容:1.建设、规土、房产、公安、服务组、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认定记录的签字情况,被征收人对房屋性质的确认情况;2.房屋面积测绘结果、宅基地证、户口及房屋建设照片等要件齐全,《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单》与现场吻合情况。第十一条对房屋评估的监察内容:1.参与房屋评估人员结构、人数和评估记录的签字情况,被征收人对房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情况;2.评估房产建筑、装修及其他补偿依据影像留存情况;3.评估记录与评估报告内容吻合;4.非住宅评估复核情况。第十二条对初算商谈工作的监察内容:1.服务组人员结构人数情况,与被征收人的谈话记录和签字情况;2.服务组组长对补偿事宜把关确认签字情况,政策指导组对补偿金额的确认情况;3.特殊、重大事项、重大补偿金额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第十三条对签订协议的监察内容:1.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被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经办人、被征收人、签署协议人员签名盖章情况;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要件完备情况;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实物安置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政策情况。第十四条对公房房改的监察内容:1.地块指挥部对公房建立档案情况;2.原产权单位协助房改或原单位放弃产权、委托区房产局进行房改情况。第十五条采取以下形式对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1.参加相关工作会议;2.听取工作报告;3.进行现场抽查、检查;4.同被征收人了解、核实;5.核查入户、测绘、认定、评估等工作记录;6.核查征收与补偿相关要件;7.查看工作现场的影像资料;8.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纪检监察人员如有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监察局、区征收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