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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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某某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某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某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某某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1.4处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的原则。1.5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2组织指挥体系2.1区指挥部及职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防控教育;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的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区科技局负责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区民委负责协助其他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公安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事故调查。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环保分局负责协调、调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区城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区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执法分局负责清理取缔违规占道经营食品流动商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交通分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区涉农办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及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畜禽饲养、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区服务业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酒类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区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事故流行性病学调查;提供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解释;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舆情监测和对外口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配合开展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法制办负责协助区政府食安委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政策法律支持。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区政府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并按规定组织好事故相关信息的发布。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工作组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计局、公安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实施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测评估组,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7)专家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评估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8)其他工作组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3.1监测预警完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3.2事故报告3.2.1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6)国家、省、市及其他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区的信息;(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3.2.2报告范围(1)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2)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4)认定其他需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3.2.3报告主体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2)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4)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5)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逐级报告。3.2.4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3.3先期评估3.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3.3.2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4应急响应4.1响应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对应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4.2响应程序核定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我区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我区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我区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3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1)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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