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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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城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快投资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二)工作目标以推动建设项目科学生成、快速实施、提早开工为目标,落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区实际的协调、管理、运行、监督体系。实现“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的工作目标。二、改革任务(一)强化前期基础工作。以战略规划为引领,以全市统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跨部门线上工作联动,实时跟踪项目储备过程,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严格把控产业准入条件,完善建设条件内容,明确清晰、准确、完整的建设控制要求,为审批工作提速创造条件。1.强化项目协同和策划生成机制。依托市区联通的业务协同平台,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开展多部门工作协同,落实项目的投资、产业准入类型、预选址、承载力、用地指标等建设内容,相关审批部门及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及配套条件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和准入标准,选址前完成用地预审,确定建设条件、出让条件,确保项目可落地、可实施。在划拨用地项目已实现在线策划生成基础上,全面推动经营类用地和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上线运行。在协同平台策划生成的项目,进入审批平台后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2.实行区域评估改革。在某某开发区,将原来需由项目单位逐项进行的各类评估,如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节能评价等工作,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报,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评审成果。(二)精简优化审批事项。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全面梳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审批事项,转变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管理方式,落实重新调整的市区权限设置,对确认保留的各类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对申报要件涉及取消调整事项的,同步调整事项申报要件。——减少审批事项3.取消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3层以下住宅类建筑的建设工程;(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5)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6)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4.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5.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6.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计划,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7.取消工业类(不含物流)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审批。8.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办理环节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10.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11.降低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比例:(1)人员密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80%下调至50%;(2)公众聚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55%;(3)公共娱乐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60%;(4)其他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60%下调至20%。——承接市级下放审批权限12.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消防审批权。13.承接人防工程监管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14.承接重点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规模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15.重点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市规土局可结合区政府意见,指定我区规土分局办理。16.承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合并办理事项17.调整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流程,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只审批实施方案。18.将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指导项目与市政管网连接方案,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即可申报项目用水。19.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转变管理方式20.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报建;属于新供应建设用地开发的,可凭不动产权证、划拨决定书、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21.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加盖行政专用章确认,改以抽查方式进行监管。23.一般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实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土地出让合同一并办理;划拨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复和划拨决定书一并办理。24.调整《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审批模式,将原有核定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方式转变为按照计容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核算。——调整审批时序25.调整“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环节办理时序,从原审批阶段前移到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组织开展,不再作为其他环节的前置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26.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阶段办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各市政公共服务部门即可提前介入项目,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27.规划国土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一并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28.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拟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公布事项清单29.梳理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依申请办理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事项清单,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办理。(三)重塑审批流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统筹整合,合理划分阶段,明确牵头部门,优化审批流程,细分项目类型,推动业务标准化和流程精准化。30.优化审批阶段。全过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牵头部门为规土分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牵头部门为规土分局。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审批,牵头部门为区建设局。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等,牵头部门为区建设局。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梳理优化本阶段申报材料及服务指南。31.分类细化流程。按照投资方式、类别、土地供给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划分为4类流程。包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8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8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项目(75个工作日)、内部改造项目(非新增用地项目)(42个工作日)。(四)强化重点环节管控。32.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以政府内部协作替代单独审查,将各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整合为“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由规土部门牵头,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行政审批,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组织环保、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定,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五)实行承诺制审批。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展承诺制审批,探索试行适合北方地域特点的“双预”办理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尽早开工建设。3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项目单位可在调整优化设计方案的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方案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规土部门可据此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34.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办理。在施工许可阶段,项目单位可在调整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建设部门可据此发放“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35.严格控制“预许可”时效。“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有效期为2个月,仅限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开工使用,不具备其他法律效力。项目单位有义务在有效期内凭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或图纸,按照审批程序完成所有正式审批手续办理。(六)创新服务模式。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配套的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实行“一窗受理、一网协同、一站服务”。36.推行一窗受理。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发件”的综合受理模式。凡工程建设类审批项目,原审批窗口不再单独受理。37.强化一网协同。做好与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的对接,将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全部纳入联合审批系统前端受理、过程监管、网上追踪。严格落实关于信息联动、电子化报批、电子签章、电子化档案等工作的部署,形成项目信息网上流转、策划生成网上协同、项目申报网上办理、审批结果网上共享、档案材料网上归档、后期监管网上跟踪的运行模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全程服务。38.提供一站服务。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多规合一”受理区,组织相关部门为项目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帮助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提供“一对一”领办代办服务,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审批手续办理、中介服务委托。对涉及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实行全程领办,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的同时,通过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规范中介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强化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39.强化取消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各部门要明确已取消事项的监管措施,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通过强化事中抽查和严控事后验收等手段,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对于项目单位可通过承诺制取得审批手续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40.规范管理中介服务行为。与市中介服务超市对接,统一对外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确认保留的事项要即时向社会公布。41.加强项目单位信用监管。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将项目建设全过程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监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单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通过“信用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42.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提高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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