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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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减轻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打造幸福城区提供有力保障。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某某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某某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某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供水、供电、煤气、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等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普及应急预防避险知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有效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态发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1.6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印发。(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3)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4)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本辖区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具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和社区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区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和部门备案。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和补充方案。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武装部部长等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应急委下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2.2办事机构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督办落实区应急委决定事项。负责全区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联合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编制和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联合救援队伍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及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2.3工作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和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和灾后重建等工作。2.4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本辖区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街道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2.5专家组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3.1预防与预警3.1.1预防(1)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政府城市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要的设备和基础设备,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完善城区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和化解社会安全风险。(2)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防灾抗灾能力。对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干线枢纽、大型桥梁、地铁等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3)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分析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事件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定期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采取预防措施。(4)加强风险排查与预测防范工作。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风险隐患排查的规定。(5)健全应急值守工作机制。区政府、各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节假日、重要时期领导在岗带班。3.1.2监测(1)突发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2)突发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快速将动态信息报告区应急委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3.1.3预警(1)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Ⅳ级(一般)和Ⅲ级(较大)级别的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或宣布取消。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级别及特殊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报请市应急办批准。(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3)应急响应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③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④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⑤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或者正常运行;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⑦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4)解除预警警报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1)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疏散和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2)凡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区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3)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境外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4)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5)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10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3.2.2先期处置(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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