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城区老旧住宅小区公用设施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区老旧小区内因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挖掘和电(光)缆空中架设施工造成园区道路、绿地、楼体等公用设施无人恢复或恢复不及时、不达标影响百姓出行问题;因无人监管造成无法确定挖掘施工队伍而由政府多次重复投入进行挖掘恢复问题;以及电(光)缆空中架设存在安全隐患和有碍观瞻问题,兼顾事业单位改革后“事转企”单位过渡期平稳运营,依据《关于调整某某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某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某某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某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住宅小区指依据《某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的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第三条老旧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绿化设施、边石、方砖、楼体、空间等公用设施需要施工而发生改变的情况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是老旧住宅小区公用设施施工的监管主体,负责区域内老旧住宅小区挖掘、电(光)缆空中架设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施工(含综合管网单位施工和区公用事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施工)过程、施工质量等监管。负责对未经审查即施工、施工后无人恢复或恢复不及时、未按规定标准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对综合管网单位施工出具会签意见。第五条区公用事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根据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老旧住宅小区管网施工行为的过程监管和挖掘恢复。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综合管网单位未履行会签手续强行施工行为,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予以制止,同时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区房产局是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管网单位施工行为的审查主体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务主体,负责制定《某某区老旧住宅小区公用设施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按照《办法》履行审查职能;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监督反馈的因未履行会签手续强行施工、挖掘无人恢复、恢复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第二章备案审查会签第八条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公共设施项目在老旧住宅小区内施工时,需经施工区域所在社区备案审查会签初审、与公用集团签订《管护协议》、到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会签复审,再经区房产局最终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管网单位应先到所属社区提出施工申请,提报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所属社区)应包括施工单位注册和资质等相关证明,挖掘(占用)时间、挖掘(占用)地址、面积、四至及路面(沥青、水泥、边石、方砖等)和绿地(草坪、乔灌木等)种类,电(光)缆空中架设预埋(设)管设计方案等内容。同时,领取《沈河区老旧住宅小区公用设施施工备案审查会签单》。第十条管网单位持领取的《区老旧住宅小区公用设施施工备案审查会签单》和申请材料(两份,一份留存区房产局,一份留存公用集团)与挖掘点位所在社区和公用集团共同进行现场勘验、核定工程量,并向公用集团交纳施工抵押金。由社区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签署会签意见。第十一条管网单位持社区盖章会签单和公用集团签署的管护协议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会签,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管网单位将街道办事处签署的会签单提报区房产局,区房产局根据会签单意见及时予以审查,并下达备案审查会签单。第十三条施工方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依据管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报批申请的面积、预埋(设)管设计方案等相关内容进行,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所在社区、公用集团和区房产局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按照规划给定线位施工,翻修管线将原有管线全部清除,道路挖掘残土全部外运,道路挖掘管沟按与原路面同一高度标准回填撼砂,施工中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挡,保证其它管线完好,不得出现掏洞、超挖现象,新下管线埋深达到从路面计算上管皮不低于0.8米(特殊情况可不低于0.6米)的标准,预埋(设)管走向按设计方案作业,文明施工,工完料净场清,道路和空间占用不得超占超期。如发现问题,管网单位应按照监管单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四条管网挖掘或架设施工完工后,由区房产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用集团、综合管网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第三章管护管理第十五条为保证老旧小区挖掘施工恢复质量,确保百姓顺畅出行,杜绝因恢复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政府不必要的二次投资,原则上老旧小区挖掘施工后恢复工作由公用集团实施。第十六条管网单位正式挖掘施工前需与公用集团签订《管护协议》,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挖掘恢复工程收费标准向公用集团足额交纳抵押金。抵押金标准按照辽住建〔2011〕240号文件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文件中未列的电(光)缆空中(含楼体外墙)架设项目抵押金按照管网单位项目预算数额全额收取。第十七条对于挖掘恢复结构层,公用集团应按照市政三级街路结构标准施工。挖掘恢复工程结算由第三方造价单位审计。自造价单位完成审计结果时间起,公用集团扣除挖掘恢复工程款,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抵押金返还管网单位。公用集团负责在两年质保期内及时维修。电(光)缆空中(含楼体外墙)架设必须加装标有管网单位标识的防护罩(管),经验收或整改后符合规定标准的,以验收合格之日起,公用集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抵押金返还管网单位。第十八条如施工方拒不委托公用集团恢复、不交纳工程抵押金的,不得进场施工。如强行施工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及时向区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予以制止并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公用集团应本着快捷服务的原则,为管网单位出具会签意见及相关支持,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理由阻挠管网施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第二十条区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和制度。需说明的事项:道路挖掘监管对象除综合管网单位外还包括个人和沿街单位、商户;涉及损绿、占绿行为的,抵押金按照《市城市损坏绿地补偿标准和树木损害补偿标准》规定的标准交纳。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房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