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驻村干部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干部帮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对驻村干部的管理,根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干部驻村精准帮扶机制的若干意见》(x脱贫攻坚组〔20xx〕x号)和市委组织部《大同市驻村干部管理办法》(x组通字〔20xx〕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县直单位选派到xx县任职的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第二章任务职责第三条干部驻村帮扶要适应脱贫攻坚形势任务要求,改变“大水漫灌”的帮扶方式,实施“精准滴灌”,切实提高帮扶工作的精准度。第四条脱贫攻坚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第一书记与村党组织书记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第五条第一书记要着力完成好五项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把帮助他们稳定脱贫并实现退出作为首要任务,把建强基层组织、维护乡村稳定、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任务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一起来。第六条驻村工作队开展帮扶工作要做到五个精准。围绕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脱贫成效精准。重点要加强督促协调,促进民生改善,使贫困户有明显获得感;要积极抓好项目建设的承接、论证和落地,解决好项目建设和贫困户利益联结不紧的问题,确保贫困户从中受益。第七条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要和所驻村签订帮扶责任书,签订帮扶任务要明确落实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对标脱贫目标,对接帮扶政策,对表脱贫时间,落实帮扶责任。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八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一)建立联席会议,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听取下级党委和督查组工作汇报,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印发各相关单位。(三)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制定干部驻村精准帮扶工作的办法措施;以及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四)实行召集人制度,召集人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和县扶贫办。(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并通报工作情况。(六)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九条严格考勤管理制度。(一)驻村干部必须脱产住村,不能原单位和帮扶村两头兼顾。在村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5天,做到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劳动。(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病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连续离岗3天以内,由乡镇党委批准;连续离岗3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县委组织部批准;连续离岗一周以上的,由同级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共同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驻村干部的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三)请病假一周以上需出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四)驻村干部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但须视农务、村务情况统筹安排,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告知村党组织书记和报乡镇党委备案。第十条落实日常纪实制度。(一)每名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应按要求填写日常纪实手册,如实记录本人到岗、驻村及工作情况等。(二)纪实手册记录访的内容,访民情、访村情、访党情的内容,做到脱贫底数清、目标任务清、群众需求清、帮扶责任清、政策措施清、工作要求清;亮的内容,亮承诺、亮责任、亮计划情况;帮的内容,结合贫困村、贫困户制定帮扶措施,推动帮扶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帮扶工作实效;述的内容,向乡镇党委、村民大会以及派出单位述职情况。(三)工作日志每日报送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数据平台。(四)驻村干部纪实手册每月由乡镇党委书记签署意见,每季度报县委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阅。(五)日常纪实情况作为考核驻村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一)驻村工作队长负责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做好信息的汇总、筛选、上报等各项日常工作。(二)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要做到一日一报告、一周一小结、一月一汇报、一季一分析、半年一综评、一年一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帮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贫困户走访了解情况;干部驻村帮扶情况;工作成绩经验和问题以及解决措施建议;其他需要报送反馈内容等。(三)乡镇党委每周对干部驻村帮扶信息进行一次收集汇总,报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审核,每周挑选3-5条高质量信息报送市委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派出单位反馈有关情况。(四)各派出单位每月听取驻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第十二条落实定期培训制度。(一)县委负责对驻村干部进行有针对性培训,每年至少培训2次,每次不少于1天。(二)扶贫部门编写培训教材,内容包括扶贫政策、涉农知识、驻村干部岗位职责等。(三)针对驻村干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专家授课、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微信互动、考察观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四)驻村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时间计入驻村工作时间,培训情况记录本人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第十三条建立承诺践诺制度。(一)承诺。驻村干部结合帮扶工作实际和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广泛征求本村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制定帮扶承诺事项。承诺事项至少5项,要有1项脱贫攻坚类项目、1项党建类项目。项目应具体可量化、可定性,在承诺表上列出详细工作要求,并按月份或季度排出时间进度。承诺事项提出后报乡镇党委审定备案。(二)亮诺。审定后的承诺事项,应在帮扶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公开,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公示,并在村内最醒目处公开亮诺,接受群众监督。(三)督诺。村级层面,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就践诺情况结合年底述职进行满意度测评。乡镇层面,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述职,由乡镇党委进行量化打分。(四)评诺。每年对践诺情况进行一次测评,与考核同步,以群众满意度测评的方式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度测评90%以上满意的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合计不足60%的为不合格。(五)结果运用。驻村干部承诺满意度测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对接,并与提拔任用、评优评先挂钩,对于任期承诺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十四条从严督查通报制度。(一)抽调人员成立督查组,承担各级驻村干部的指导检查、督促管理等工作。(二)采取随机抽查、适时检查、定期督查的方式,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点督查驻村干部明确责任、任务落实和定期信息报送反馈情况以及驻村干部到岗、驻村、工作情况。(三)每月对驻村干部工作至少进行1次督查,如实填写《督查工作手册》,每半年对驻村干部进行一次综合测评。测评由共性评价与个性评价两部分组成,共性评价内容主要是驻村在岗、执行驻村纪律、群众反映等,个性测评以工作有创新,能够发挥带头人作用为标准。测评以百分制计分,其中,共性测评分值70分,个性测评分值30分,按综合评分(共性测评+个性测评)排出名次。(四)对第一次发现驻村干部擅离岗位或驻村各项工作滞后的,进行提醒;对第二次发现擅离岗位的或驻村工作滞后而没有改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第三次发现擅离岗位的或驻村各项工作滞后而又没有改进的,取消驻村干部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派出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五)督查记录和测评结果留存备案,逐人建立驻村干部工作管理档案,作为年终考核、任职期满考核评价、评先评优和召回的重要依据,驻村期满后,交派出单位放入干部人事档案。(六)县干部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收集、上报驻村干部到岗天数和履职情况。第十五条实行约谈制度。(一)不严格执行干部驻村工作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约谈:①“双签”制度规定的责任落实不好、敷衍塞责的;②干部驻村帮扶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没有吃住在村、不遵守考勤管理等制度的;③上级交办的帮扶事项和扶贫攻坚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职,导致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不良影响的;④派出单位对驻村干部工作不重视,研究部署不够,项目、资金支持不到位,驻村干部后勤保障不力的;⑤其他需要约谈问责情形的。(二)约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对派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同级组织部负责,对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的约谈由乡镇和派出单位负责。(三)约谈应形成书面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留存备案。(四)约谈后的整改落实。①约谈后,约谈对象要填写《整改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同级组织部和本人各存一份。②组织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③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④拒不整改的,应进行召回。第十六条严格调整召回制度。(一)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调整:①缺乏农村工作经验、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的;②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③县乡党委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④其他需要调整的。(二)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召回:①驻村帮扶工作不尽责、落实帮扶责任不到位、在村任职不作为,连续3次被点名通报的;②基层干部群众反映恶劣,违反党纪国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③出现其他问题不不适宜继续担任驻村干部的。(三)由督查组或乡镇党委提出调整召回建议、说明调整召回理由,报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派出单位同级组织部门批准,向派出单位发出调整召回通知予以调整召回。(四)对召回的驻村干部,经组织认定后,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管理:①召回当年不得评先评优;②召回起2年内不得提拔使用;③免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免去现任职务。④留级降职。保留原级别,降低职务安排工作。⑤降级降职。调整任低于现职级的职务(岗位等级)。⑥相关处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在村任职年限不计入农村基层工作经历,是重点培养对象和后备干部的取消资格。(五)调整召回形成的相关材料由同级组织部门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职务(岗位)变动等的重要依据。(六)派出单位一把手对派出的驻村干部到岗履职情况负主体责任,如驻村干部被召回,要对派出单位一把手、驻村工作队长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失职失责进行问责。第十七条建立激励制度。(一)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驻村干部,在帮扶工作中考核优秀的,符合条件的优先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二)在帮扶工作中考核优秀的驻村干部,可以挂任乡镇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待乡镇空出职数后,符合条件的优先使用。(三)提拔干部,优先考虑有扶贫工作经历且业绩突出的。(四)担任驻村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优秀的可进一个职级档次。(五)凡是评先、评优、评模,优先考虑有驻村帮扶工作经历且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对工作表现优秀的驻村干部,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表彰。第十八条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按照在编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在乡镇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县委组织部管理为主。第十九条县委组织部、扶贫办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督查通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培训制度的落实。第二十条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派出单位负责考勤管理制度、日常纪实制度、承诺践诺制度、约谈制度、调整召回制度的落实。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派出单位要和乡镇党委协同配合,关心支持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第二十二条派出单位要落实好公用经费允许用于帮扶工作、现有车辆优先保障帮扶工作等政策措施。第二十三条县派驻村干部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以实际在岗天数由派出单位给予生活、交通、通信补贴,按我县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派出单位要安排驻村干部定期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派出单位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乡镇党委要支持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好住宿、取暖和吃饭问题,为帮扶干部工作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确保他们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第五章组织领导第二十六条成立县、乡干部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县干部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乡镇干部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党委书记、乡镇长担任。第二十七条县干部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管理工作,乡镇干部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第二十八条压实帮扶责任,“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帮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