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学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目录XX中学财务机构设置XX中学财会人员道德行为规范XX中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四章学校预算的管理第五章收入管理第六章支出管理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八章资产的管理第九章负债的管理第十章财务监督第十一章附则XX中学会计岗位责任制XX中学出纳岗位责任制XX中学内部稽核制度XX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XX中学班级校产管理检查制度XX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办公设备及货物、工程政府采购制度XX中学存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XX中学收费公示与责任追究制度XX中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XX中学会计档案管理及查阅制度XX中学财务活动分析制度XX中学财务机构设置单位负责人:XXX分管财务领导:XXX财务负责人:XXX会计:XXX出纳:XXX财产管理员:XXXXX中学财会人员道德行为规范一、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应当忠诚党和国家的财会事业,热爱财会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尽自己的能力干好本职工作。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应当按照财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财会事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三、自尊自爱,廉洁清正。财会人员要爱惜自己的身份,珍惜自己的品格,要有高尚的情操和优良的品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保持洁身自好,决不利用职务徇私舞弊,贪污腐化。四、精打细算,搞好服务。应有艰苦奋斗、俭朴节约、精打细算、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五、语言文明,团结友爱。要文明理财,不刁难客户,对同事友爱,要尽一切努力给他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XX中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教职工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总务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工作。第五条校财务室作为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分管校长和总务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室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为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当好参谋。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完成决算工作。3、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5、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6、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监督、控制、考核各项支出,努力降低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7、及时报送报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档案资料。8、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财务室的主要权利:1、在总务主任领导下,直接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2、直接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3、直接负责学校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4、有权要求各处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有权拒绝付款、报销或执行,并向校长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校长以及报告。校长应当支持并保障财务室及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学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第七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八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第九条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到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十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监交人一般由单位领导和教育局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四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第十五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学校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学校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学校财务室担任出纳工作。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七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八条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九条会计核算基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第二十条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业务,应当折合为人民币核算。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及报表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XX中学会计核算采用以下会计科目:序号编号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6应收账款4110其他应收款5115材料6117对外投资7120固定资产8124无形资产二、负债类9201借入款项10203应付账款11207其他应付款12209应缴财政专户款13210应交税金三、净资产类14301事业基金01一般基金02投资基金15302固定基金序号编号科目名称16303专用基金01职工福利基金02职工教育基金03修购基金04其他基金17306事业结余18307经营结余四、收入类19401财政补助收入20402教育附加拨款01城市教育费附加0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03地方教育附加费21403上级补助收入22404拨入专款23405事业收入24409勤工俭学收入25412附属单位缴款26413其他收入五、支出类序号编号科目名称27501拨出经费28502拨入专款29503专款支出30504事业支出31505经营支出32516上缴上级支出33517对附属单位补助34520结转自筹基建财务室及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或只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省略其编号。不准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第二十四条学校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产、基金的增减;(五)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五条学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二十六条学校办理上述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室。第二十七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采用机制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销货清单和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六)粘贴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凭证粘贴单”;粘贴原始凭证时,“凭证粘贴单”的上、下和右边缘应该预留2毫米的空间,左边距离装订线不小于15毫米,保证装订后正常查阅和复印;原始凭证必须粘贴工整,排列整齐,不叠压、不留空、不鼓肚;对于较大的原始凭证,一张“凭证粘贴单”只能粘贴一张原始凭证,上、下、右边缘必须折叠的与凭证粘贴单一致;对于页数较多的原始凭证,必须拆开分页单张粘贴,不得多张折叠粘贴在一张“凭证粘贴单”上;对于数量较多、规格大小不一致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成册,并在单独装订的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另在记账凭证规定位置注明“附件X张另订”字样。第二十八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第二十九条财务室、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第三十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姓名,财务负责人、记账人员、稽核人员、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